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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条中铝超标8倍,南昌一店主获刑6个月!

 独角戏jlahw6jw 2022-07-28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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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

欧阳某全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龙岗村大坊自然村自己家中,利用在食品中加入膨松剂的方式,生产、制作油条,每天生产200根左右,生产、制作完成以后,销售给鲁某在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商业街经营的新建区某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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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2日至6月14日(共计85天),欧阳某全以每根0.5元的价格,每天平均销售20根油条给鲁某经营的餐饮店;2019年8月26日至9月11日(共计16天),欧阳某全以每根0.75元的价格,每天平均销售20根油条给新建区某饭店,以上油条销售价款共计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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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所卖油条抽样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72mg/kg,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100mg/kg的标准限值,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本案经公诉机关公告后,无相关组织或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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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欧阳某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超标,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欧阳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欧阳某全承担赔礼道歉和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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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犯罪事实,以欧阳某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其作出登报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109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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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值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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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油条好吃,在注意食品安全的同时,也不可贪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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