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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业主不在物业是否能破门而入呢?

 阿福根 2022-07-29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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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住在三楼的业主因节假日期间外出。住二楼的业主发现自家房屋天花板开始滴水,意识到三楼的邻居家可能漏水了。二楼业主便向楼宇的物业反映情况,而物业公司称:三楼住户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结果情形越来越糟,二楼业主的屋子就像下雨,天花板、家具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已损害相当严重,而物业管理公司仍然不来维修。业主只能通过报警方式来处理,在民警的要求下,物业公司砸开三楼业主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了。

对此,二楼业主极为不满,斥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则称,住户不在家,公司无权破门而入。后三楼住户回来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感到很恼火,三方矛盾很大。

物业管理公司实质是紧急避险及免负责任。三楼漏水,损害了住在二楼业主的财产。在三楼住户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就必须破门而入修复三楼水管、水道,但客观上又会对三楼住户的门窗、玻璃等财产造成损害,类似这样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但是,三楼住户是无辜的第三人,由于紧急避险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应受赔偿,如何赔偿,却是个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所以,本案中的物业管理公司生怕惹麻烦而不愿去抢修,也是可以理解的。

当出现漏水等严重情形时,是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措施得体的情况下,无论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二楼住户,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三楼的住户受到了一些财产损失,作为受益人,二楼住户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但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住户家私的损害,所以该住户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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