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说明:本文主要内容笔者已发表在《中小学校长》2015年第11期。 为加快中小学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进程,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提出的“到2015年,我国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的要求,笔者对中小学学校章程制定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从中发现中小学在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存在不少问题。为此,本文针对问题提出建议,供中小学修订完善学校章程参考。 二、深刻领会学校章程的内涵 学校章程是学校基于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法定程序通过的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基本任务、组织规程、办学规则等重大基本问题的规范性、自律性、纲领性文件。据此定义,我们还可从以下五个维度进一步理解学校章程的内涵: 1. 从目的角度,学校章程是为了确保学校科学发展,实现学校管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减少学校发展对校长个人的依赖,避免学校“换校长就换思想”的断层式管理思维模式,从制度上建立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 从地位角度,学校章程是统领学校全局的“基本法”,是学校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也是校长办学和管理学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3. 从功能角度,学校章程是落实学校办自主权、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要求,也是中小学实施自主管理、依法接受政府监督的重要依据。 4. 从内容角度,学校章程规定了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大基本问题。 5. 从特征角度,学校章程具有:前瞻性——它为全体师生勾勒出了学校发展的蓝图,对全校师生既是一种教育,更是一种激励;规范性——作为学校内部基本法规,它必须在内容设定、表述方式、制定程序和制约措施等方面严谨规范;指向性——它包含了学校的办学目标、培养目标和办学理念,其价值观取向直接为学校实际工作指明了方向;校本性——它既要基于学校办学的历史传统,又必须符合学校的现实条件和发展可能;合法性——学校章程每条每款都要于法有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其制定过程也必须经历法定的程序。 三、严格学校章程制定的程序 学校章程是全校师生共同遵守并对其行为产生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因此,制定章程是全体师生对学校办学理念、价值取向理解、认同和内化的过程,也是全校教职工参与互动、学法懂法、共同约定、达成共识的过程。学校章程制定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十个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学校章程编制小组”。校长为组长,小组成员一般包括书记、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学生(高中)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育专家、法学专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相关领导。 2.拟定学校章程编制工作日程表。明确什么时间什么人完成什么事项。 3.组织培训。学习学校章程相关知识,借鉴其他兄弟学校制定章程的经验,把握学校章程的基本规范、基本架构和基本内容。 4.搜集、梳理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一是了解国家对学校章程记载事项的规范性要求,为章程条文寻找对应的法律依据;二是理清学校内部已制订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事项作原则性规定,哪些事项作具体性规定。 (二)讨论阶段 5.干群互动,厘清办学思路、形成学校章程草案。编制小组发动教职工全面分析校情,通过“头脑风暴”凝练学校核心理念和办学愿景,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形成章程文本草案。 6.拟定章程初稿。学校内部各处室深入讨论章程文本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章程编制小组汇总各室意见,拟定章程初稿。 7.多方征求意见。听取年级组、教研组教师、学生(高中)和家长代表的意见;聘请教育专家和法学专家专题论证;听取教育主管部门、教科研部门领导意见。 8.汇总各方意见,修订完善章程文本,形成章程审议稿。 (三)审定阶段 9.审议通过。编制小组将学校章程审议稿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根据教职工(代表)讨论提出的修改建议,编制小组对章程审议稿再次修订——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 10.上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 四、把握学校章程文本的规范 (一)学校章程的标题与题注。学校章程的标题=学校名称+章程,如《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小学章程》,如果学校章程尚未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则学校章程后面要加注“草案”字样,如《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小学章程(草案)》;题注,即指在学校章程标题下面用括号注明的该章程通过和批准的机构或机关及其日期。标明题注是因为公立学校章程只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才能最终生效。 (二)学校章程的基本结构。学校章程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的结构有三种格式: 1.“总则+分则+附则”式。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格式。总则是章程的第一章;附则为最后一章;分则由若干章组成。每章根据实际需要由若干条组成,各章各条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各条下面可设款。每章、每条一律用汉字数词表示,如“第一章”、“第二条”等。其中,总则条文是统帅学校章程的纲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依据、反映学校的基本概况(如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学制等)、体现学校的理念文化(如校训、校徽、校旗等);分则是学校章程的实体内容,是学校具体行为准则的表述,其章、条的数量视学校具体实际而定,各章彼此独立,一般按自上而下(如先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再教师、学生管理)、由内到外(如先规范学校内部事项,后规定家庭、社会事项)、先主后次(如先记载教育教学管理、后记载校产财务管理)等原则安排分则的章和条;附则是章程的最后一章,它对总则和分则起补充解释和保障实施的作用,它主要包括章程的生效条件、修改程序、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等。 2.“总纲+分章+附则”式。其中,“总纲”实质上就是“总则+分则+附则”式中“总则”部分的内容,只是“总纲”部分不分章、条、款;“分章”即“总则+分则+附则”式中的“分则”,其章条顺序由低到高依次排列,附则为最后一章。 3.“条目”式。其特点是不分章,只分条。从第一条依次排列到最后一条,每条可分款,也不设附则。 (三)学校章程正文的层次。学校章程以条文形式表述其内容。为保证学校章程所确立的行为准则更加严谨规范,在处理校内具体事项或正式文书中方便引用章程条款,通常把章程的正文组合成一个层次清晰,内在联系紧密的有机体。学校章程常用章、条、款等三个层次。如果条文不多,则不用分章,只用条、款两个层次即可。“章”和“条”序号用中文依次表述。“条”的顺序不因分章而中断,每条后面不用标点符号(如冒号),只空一格即可。章程条文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款”是“条”下面的组成部分,一般不编序号,只用自然段区分,一个条文下面有几个自然段就有几款。 (四)学校章程的表述。 1.章程语言表述应规范。首先,章程条文应以完整的陈述句表述。如某校章程中出现的“学校校训:做最好的自己”就属表述不当,而规范表述应为:“学校的校训是做最好的自己”;其次,章程一般不用“党、政、工、队”、“五自”、“五爱”等含义不明,语焉不详的缩略用语;第三,章程用词应尽量体现“人文”关怀。如应多使用“有权、鼓励、倡导、可以”等用语,而通常不使用“不得、禁止、不准、不许”等词语,即章程应尽量改变过去“重管轻育”、“重义务轻权利”等习惯管理思维。 2.章程表述不能越权或与法律抵触。首先,学校章程只能规定学校内部重大基本事项,而不能越权规定上级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例如,某校章程的第十条“学校直属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校长由永川区人民政府任命,书记由永川区委组织部任命。”实际上,公立学校校长、书记是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政策法规确定的权限来任命的,学校章程无权规定校长、书记的任命,也无需记载类似条文。其次,章程表述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某校章程的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但法律上的“处罚”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按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学校不是行政主体,无权“处罚”,“处罚”应更正为“处分”。又如某校章程的第十六条“教师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三个学年。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安排其他工作;对于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变动的,校长可以解聘。”其中“教师由校长聘任”与《教师法》精神不符。根据《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聘任合同签订的双方是学校与教师,而非校长,校长只是作为学校法人代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再则,教师在履行合同中所承担法律后果的另一方也是学校,而非校长个人。至于“校长可以解聘(教职工)”同样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章程表述详略得当。章程表述详略与否取决于学校在处理内部重大基本问题时能否在章程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就章程记载事项,若法律、法规已详细具体规定,或学校内部已有相关制度,章程则无需原文照搬,而通常采用“准用性规范”,即对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不作明确规定,只需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规范,或参照其他业已明文规定的现行制度规范。如章程在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时学校又无新增内容,则表述为:“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之权利,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之义务”。又如,学校章程一般必须对教师的奖惩以及对处分不服的校内申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但如果该校已制定有《教师奖惩规定》,则章程表述为“教师的奖惩与权利救济,按学校《教师奖惩规定》处理”;如果章程制定时,学校尚未制定《教师奖惩规定》,但将来一定要制定,则按“委任性规范”处理,即在规范尚未明确的内容时,学校今后将委托某个部门予以规范,则章程条文可表述为:“有关学校教师的奖惩和权利救济,学校另行制定《教师奖惩办法》。”就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如果法律规范未作详细规定的,学校内部今后也不再另作规范,则章程就要详细规定。 4.随时变化的事项如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等不能在章程中表述。例如,某校章程第三条“学校发展规划:到2015年,学校将成为'××教育’校园文化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到2020年,学校将建成高质量、高素质、高品位的重庆特色学校;到2030年,学校将成为国内有较好知名度的“××教育”特色学校。”显然,该校没有理解章程的核心内涵。学校章程是就校内重大基本、反复出现的常规性问题作出规定,并对过去处理此类问题所形成的标准和程序用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的“法”予以固化,以保证问题处理更公正、合理、有效、前后一致。而学校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往往因时间推移、校长变更、形势发展而发生变化,这与章程未经专门修改程序不能改变的稳定规范不符。 五、明确学校章程的内容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对中小学章程的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笔者以下根据校章程的定义、《高等教育法》和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教育先进地区中小学制定学校章程的积极经验,按照“总则+分则+附则”式列举中小学章程内容: (一)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学校章程制定目的与依据、学校名称、地址、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办学规模、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发展目标、师生发展目标、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学校标识、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等。 (二)分则。分则部分主要包括: 1.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校长负责制、校长职权、党团组织、工会与教代会制度、中层管理机构、其他常设机构、重大决策制度、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校内维权、平安校园制度、办学监督等。 2.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德育管理、班级管理、社团管理、课程管理、教学管理、课堂管理、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管理、艺术、科技、劳技教育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信息技术管理、教育科研管理等。 3.学生:学生入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学生评价、学生奖惩、学生膳宿、学生资助、学生自治、学生评教、学生权利维护等。 4.教职工:人事制度、教师权利与义务、职工权利与义务、教师培训、教职工待遇、班主任、教师考核、教师奖惩等 5.学校资产:开办资金与金费来源、资产保护、资产管理与使用、资产安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收费、社会捐赠等。 6.社会与家庭、社会:育人体系、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社区服务、综合治理、校友会、对外合作交流等。 (三)附则。附则主要包括:制度体系建设、章程生效程序、法治统一原则、章程修订程序等。 上述内容,各中小学应按照学校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明确规定学校章程应该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学校举办者任意记载的事项)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规范章程内容。 此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高度重视中小学章程建设,不能简单发文布置和督导检查,而应提供支持性和指导性的帮助:一要组织开展各中小学章程编制人员的专题培训,让他们了解章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二要组建中小学章程编制专家咨询小组,小组成员应由熟知法律、法规、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以便随时能为中小学章程编制时答疑解难;三要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督导室可从高中、初中和小学中分别挑选理念先进、基础较好的学校作为章程建设试点单位,其目的是为其他中小学章程编制提供样本范例,以减轻基层学校章程编制的难度。 参考文献: [1]陈立鹏、李瑞玲.学校章程制定中问题及对策[J].中小学管理,2006,(10) [2]陈韶峰.关于当前学校章程制定的若干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3,(7). [3]陈韶峰.从结构上完善中小学章程[J].教学与管理,2004,(10). [4]黄兆龙.也谈现代学校章程(上)[J].中小学管理,1999年,(10). [5]黄兆龙.也谈现代学校章程(下)[J].中小学管理,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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