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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如何运用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昨天,我在案例十四中谈了“如何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

今天,我结合案例十五,谈一下“如何运用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

某公司保安队长蔡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简介

蔡某,某公司保安队长。

《起诉书》指控,因工程款纠纷,2006年1月20日8时许,曾某芳与包工头、民工共三十余人到达某公司大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钉上木牌,上书讨要工资的标语,向某公司讨要工程款。

期间曾某芳、曾某欢、丁某某等四人进入某公司车间二楼会议室找该公司领导,因该公司管理人员在开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某、办公室主任卢某某要求其到外面等候。

曾某芳等四人回到厂门口后不久,包工头、民工因情绪激动,一起举着标语牌等冲入某公司车间内,一部分人进入车间内的配电间,将该公司的电闸关掉,一部分人留在车间一楼,还有一部分人则冲上车间内的二楼,准备找公司的领导。

在二楼楼梯口,与从会议室出来的王某相遇,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拉扯,王某被民工抓住衣服及领带,在挣脱过程中,王某用手打到包工头吴某某。见此情形,包工头、民工就将其往楼下拖。由于楼梯间人多拥挤,王某与包工头、民工一起从楼梯上滚到一楼车间。

此时,在车间一楼的被告人蔡某对护厂队员大喊:兄弟们,操家伙,并拿起铁棍冲上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见状亦拿起铁棍上前,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夏某某的头部、腰部。

谢某明见状也持铁棍殴打其他民工,民工则持木棍与护厂队员对打,某公司车间内的部分员工见状,也捡起铁棍或木棍参与到与民工的对打中,在打斗中双方互有人员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某头部受外伤、脾脏破裂、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伤情构成重伤。

二、辩护意见

认定被告人蔡某殴打夏某某致其重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并驳回夏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的各项请求。

(一)被告人没有殴打夏某某的客观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有证据证明,本案侦查机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大队办案人员(以下简称“某分局侦查人员”)在查办本案过程中对被告人蔡某有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违法办案行为,对某公司员工袁某和朱某某有暴力取证行为,故被告人供述和某公司员工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被害人夏某某陈述、证人曾某芳、曾某欢证言、鉴定结论和户籍证明等书证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殴打了夏某某。

3.不能排除打伤夏某某的另有其人。

(二)夏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某公司员工将肇事者赶出厂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自卫行为。

(三)被告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

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一)律师是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的。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蔡某和走访某公司知情人员,律师分析认为:

1.仅从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案卷材料来看,蔡某无疑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因被害人是重伤,五级伤残,故对蔡某的量刑依法应当是3至10年。

2.若要按某公司要求对蔡某做无罪辩护,则必须找到相关证据否定现有有罪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达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目的。

3.收集其他有利的证据,取得法官的认可和同情。

4.针对民工毕竟已经受伤的事实,某公司应当认错认赔,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律师进行了艰苦的取证工作,终于取得了以下几组证据:

1.办案人员对蔡某刑讯逼供的证据;

2.办案人员对某公司员工暴力取证的证据;

3.某公司没有拖欠曾某某工程款的证据;

4.某公司员工在冲突中受伤的证据;

5.某公司为受伤民工垫付医疗费用的证据。

(三)根据取得的证据和对蔡某的会见笔录,律师制作了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四)出庭辩护。

开庭时,律师从向被告人发问、质证、举证、申请法庭调取证据到法庭辩护,每一个环节都认真地围绕辩护观点有条不紊地进行。特别是:

1.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要求律师别再讲刑讯逼供的事情,但律师坚持让被告人讲完,获得了参与旁听的某公司员工的认同。

2.律师进行了扎实地举证,对律师无法取得的证据,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法庭调取。

3.在发表《辩护词》时,审判长要求律师只谈观点,不要详细展开了。但律师坚定地维护了自己的辩护权,详细地发表了《辩护词》,说出了某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想说的话,赢得了某公司旁听领导和员工的赞许。

(五)开庭后,律师积极协调各方,终于在当地政法委的主持下,就工程款问题和蔡某等人的刑事案件问题,一并达成了解决方案,使整个纠纷彻底地得到了平息。

五、结语和建议

1.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因该公司及蔡某等人勇于同侦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做斗争,争取了高层公安机关的支持,也争取到了有关媒体的支持。

故侦查机关不敢将蔡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只是因检察机关在审查相关案件中发现而追诉了蔡某。

因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要敢于与违法办案行为做斗争,固定相关证据,争取有利的局面。

2.在出庭辩护时,充分维护和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充分表达出被告人想说而不会说、或者不便说的心声。

针对法官非法剥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行为,律师要敢于斗争,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辩护权利。

3.注意辩护人所说的事实都应当有证据支持,不得胡说八道。律师获得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和证据,虽然这点证据还不够充分,但却足以证明律师有理有据。

从庭审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交往来看,辩护人凭自己的表现确实赢得了审判人员和公诉人的尊重、赞扬和敬佩。

那么, 如何运用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呢?

1.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争取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如我昨天讲的某贩卖毒品案,就争取到了这一结果。

2.在案件侦查终结时,也可以向侦查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实现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目标。

3.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争取案件不起诉,或者去掉一些犯罪事实、犯罪数额或者罪名。

4.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争取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上述蔡某故意伤害案就达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目的。

在此,我提一个问题: 刑讯逼供的违法办案行为是不是一定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其实,不一定。

试想,如果当事人被刑讯逼供后,其所交代的都是真实的情况。侦查机关获取了充分的证据,就算排除当事人口供这一非法证据,零口供也能定案时,就不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比如,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凭间接证据就可以定案的案件。

又如,共同犯罪中,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均有交代,就算排除当事人的供述,也可以定案的案件。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同公诉人、法官做点交易。即辩护人不提刑讯逼供的事了,检察院、法院对当事人从宽处理。

所以, 辩护律师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每一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正确使用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目的始终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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