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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观点(1)一文讲清楚警察怎么处理嫖娼及解答一些问题

 九州好人 2022-08-10 发布于辽宁

#派出所拉横幅称男子招嫖被骗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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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大致法律定义大家都清楚:以金钱交易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性行为都是嫖娼。包括但不限于:男女之间、男男之间、女女之间,跟人妖(某著名演员案)都是嫖娼。另外,无论男士还是女士付费购买服务都属嫖娼,女同志也要洁身自好哦。


特别提醒:付了钱还没开始就被抓,也算;谈好价钱(没留下证据),还没付钱准备开始不算。但通常被堵房间里,狼狈不堪的时候除了个别无知无畏或者法律人士“舍名不舍财”的,没有人会嘴硬跟民警理论的,都是乖乖认罚。

在这里以问答的形式,回答下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


一、嫖娼会影响自己和直系亲属的政审,自己考公务员吗?

肯定不影响直系亲属,但影不影响本人就不好说了。一般来说,情节轻微只是被罚款,没有被行政拘留,过政审没有问题。如果行政拘留了,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罚)不是刑事犯罪,直系亲属没有政审没有任何影响。需要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候,也是完全可以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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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是否影响本人不好说呢?现在公安系统内会有曾接受行政处罚的记录的肯定都记录在案的,但有的是写明的事由:嫖娼。这种写了原因的肯定过不了政审。有的(好像近几年都不写写事由了)只写了某年某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个记录会一直在。一般在入党或者其他公务员入职等政审的时候,会要求当事人说明原因。如自觉坦白说清,实事求是过不了的。如果有意隐瞒就有空间了,比如狡辩酒后跟朋友发生了一点争执打斗,对方先动的手,但你下手更重所以被行政拘留了,能够形式上蒙混过关。但本质上是欺骗组织,一旦被检举揭发事情败露,东窗事发后果也很严重。


二、为什么有人被抓当天就出来了,有的人关了十几天,甚至还判了刑?

先普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了对嫖娼行为的打击力度,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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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比较好理解:初次嫖娼或因一时冲动。前面讲到的那个付了钱还没开始的也是轻微,一般当晚进去,第二天办完手续交500元罚款就可以出来了。

情节严重要解释下:1、一男多女(一女多男)运动。2、多次被抓获(一年内多次抓获的通常顶格处罚);3.多男多女运动,其中女性或者男性都是性工作者,一般按情节严重算。

最后看似只是情节严重,但性质已经升级为犯罪的:如同样是多男多女运动,但都是社会人士彼此相识(包括网络邀约“换妻”行为),甚至是夫妻或者有血缘关系,那就不只是情节严重了,涉及刑事犯罪:聚众淫乱罪。另一个性质特别恶劣的是: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现在嫖宿幼女罪罪名废除了,但新的刑法规定是无论对方是否同意自愿,无论双方是否恋爱关系,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被抓现行可以狡辩是情人、女友或者是一夜情关系嘛?

有这个大胆想法的都是好孩子,老司机不会问这么天真的问题。

一般来说,普通人被抓现行的时候没这么好的心理素质,不因为受到惊吓造成终身生理问题就不错了。正常酒店跟女友,情人开房碰到被警察查房的很少。碰到也是治安清查行动,核实身份就行。如果有小伙儿被抓现行,偏要报复软硬刚一波呢?

通常来说,一是看双方手机有无当天转账记录,问双方是否知道对方真实姓名、职业单位等信息,如果没有转账记录,男女双方都能答得出来基本可以放人了。二是上述信息答不出来,但是仍然狡辩双方只是约p,一夜情,转账只是给对方买零食。简单,再查一下女性的公安系统内部警务通内的信息,通常卖淫女都有案底。

“有幸”遇到没案底的,也不要庆幸,警方会找会所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实信息,甚至扣留有手写的接客记录:房号消费金额都在呢。通常这种认错态度不好,试图逃避处罚的一旦被坐实了违法事实,会多拘留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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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逃避打击,可以参照上面的执行。我和一些老民警工作经历中还没有遇到过搞事之前能跟小姐这么交心交底,袒露心扉的。当然我听过真有扫黄碰巧遇到性工作者和对象在一起的,但双方有手机数月的聊天记录和大量合影照片为证。

四、嫖娼被抓一定会通知单位和家属,必须家属来领嘛?

通知家属不一定,情节轻微的实际上一般只带回所里罚款,教育后就放人(碰到专项行动严打期间另说)。只有需要办理拘留手续的,才需要通知家属。这里的家属准确说应当是近亲属,根据司法解释,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时候硬赖,找个自己的朋友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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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办案过程中比如在异地出差或者比如北方小伙一个在广东沿海打工期间嫖娼被抓,一般只罚款。通知家属过来也好,发快递邮件也好都有点复杂。一般有多次记录的才会拘留,这就需要有个家属或者朋友来帮忙办手续,搞后勤了。

是否会通知单位?答案是别撞枪口上或特殊时期,一般不通知单位(这里不好说太细,你懂的)。一旦通知单位,后果就非常严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公务员单位对此行为处理比事业单位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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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奉劝所有江湖儿女:不要以生理需求是人的正当权利来挑战法律的尊严。如果还年轻未婚,就认认真真找男女友谈恋爱,哪怕多谈几个也行。年轻人爱玩爱浪都是个性,只要在合法范围内。如果单身有需求又没人疼没人爱,就努力上进。实在忍不了,找一个离异或者未婚异性来一段双方都不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俗称约。)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不禁止的。已婚的男女,希望大家都能恪守婚姻和道德准则,嫖娼是对另一半的背叛,也是对双方感情和社会公德的底线的逾越。


文章写到这里,我也回忆起一段我在基层的抓嫖经历。对于新民警而言,第一次参加扫黄行动绝对记忆深刻。某天临近下班,“有幸”被案查中队长叫住,问我晚上如果没什么安排,十一点半来趟所里,还嘴角含笑说了句“带你去见见世面”。准点赶到,一看所里青壮几乎到齐了,会议室坐下上交手机。分局一位领导主持会议,所长公布任务:今晚全市统一扫黄行动。晚12点全员出动(便衣先过去),突击清查其他所辖区内的某高端洗浴中心。我随中队长和几个新民警辅警(都是生面孔)便衣先出发,中队长给了我一个斜挎包,叫我随身带过去,其他民警也有的拿个手包。接过来挎在身上感觉挺沉,也没敢当面打开。等我们就位发出信号,大队人马赶到一通爆呵后就是一番少儿不宜,鸡飞狗跳的场面了。到了收网带人走的时候,发现斜挎包里有多副手铐和两根伸缩警棍。卖淫嫖娼人员只要配合通常不上拷(行政违法人员)用约束带绑了就行,但管理人员涉嫌容留卖淫,组织卖淫涉嫌刑事犯罪,这个就有必要上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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