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2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该规定明确了公文发文字号的组成内容及排列次序,即“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发文字号”。 2012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发文字号的格式也做了规定,“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示例:以公司名义制发的2020年第18号文件。 ![]() ![]() ![]() ![]() ![]() 发文字号标注不规范,如非纪要文件,前面加“第”,有虚位,以“[ ]”代替“〔〕”等。 发文字号标注位置错误,如与分割线重合或与分割线过远,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中等。 发文字号中的年份与成文日期不一致,如发文字号中的年份是“2020”,而成文日期是“2019年12月29日”。此种情况是公文签发是在上年底,而编发文字号在第二年初。发文字号年份应以成文日期的年度为准。 小伙伴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接触了各类文件,见到过各种文号,小编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公文文号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要编排文号? 本期内容到此就结束了,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还遇到过公文处理的哪些问题?或者有哪些困惑?欢迎联系我们(467638943@qq.com),小编将这里继续与诸君共同探讨公文处理的那些事儿。 ![]() 编辑:陈衡 审核:杨心悦 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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