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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在被挂靠人认可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情况下

 zjxuluk58wvxus 2022-08-11 发布于湖北
最高法院: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在被挂靠人认可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裁判理由:案涉工程中,武汉天舜确实存在先进场施工后挂靠投标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涉《合同协议书》虽然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武汉天舜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施工项目责任考核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武汉天舜实行责任承包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湘潭路桥按审计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一点五收取武汉天舜管理费”,案涉工程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24日进行了交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湘潭路桥认可案涉工程款项均由武汉天舜以湘潭路桥名义与东常高速发生资金往来,据此,武汉天舜要求东常高速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和对争议签证项的认定,东常高速对案涉工程应付款项的金额为10280347.68元。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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