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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赌资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正确认定赌资

有一个关于认定赌资的特别好玩的行政案件。

张三回家途径商场,该商场内设置有赌博机,张三支付了20元买了2000分用于赌博机游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地公安部门对张三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且同时收缴了当日张三身上携带的172.5元现金,后该现金被上缴国库。

张三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第一,撤销处罚决定。第二,退还172.5元。

一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一审、二审并未明确认定涉案的172.5元属于赌资,但是基于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张三要求退还172.5元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该172.5元属于赌资的结论。

不用翻法条,我们也会感觉到其中的错误。赌博虽然不对,但不能说,凡是赌博时随身携带的财物都是赌资吧?

凭着直觉,我们就会知道,张三随身携带的这172.5元不是赌资。一审、二审法院不支持张三要求返还这172.5元,明显存在错误。

确实,最终再审法院也依法改判了本案,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故参与赌博人员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的资金等,不能视为赌资。”

行政诉讼的魅力就是在于控权,不是说实施赌博行为是对的,当然应该对赌博行为进行处罚,但这也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这个案件,再审人民法院最终变更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200元。

这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件!

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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