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空口无凭,立字为证”,意思是口头说的话留不下凭证,立下文字才能作为证据。其实,在文字出现之前,除了结绳记事的实物约定外,人类社会多是使用口头约定作为规约凭证。我国古书里有“结绳为约,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的记载。《易.系辞》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
中国古代早期,人们通常订立口头协议,并以有刻痕的竹片作为信物,该信物被称作“契”,后来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种信物又被称作“券”。清朝时期,契约关系种类又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并出现了以票据为表现形式的契约凭证。
契约的萌芽时期应始于原始社会早期,口头规约是契约萌芽时期的最早形式。到伏羲、神农时期,开始出了八卦符号和结绳记事的实物契约。到炎黄时期,契约首先是用于政治或组织关系的信物,叫作“符”或“符契”。契约萌芽阶段的后半期,多用于军事,且多为实物契约。这些实物契约,为文书契约的产生及契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中国文化中,“契”的本义是“刻”,后引申为被刻物,如“符契”。《说文解字》将“契”解释为“大约也”,段玉裁注“约取缠束之义”。“约”的本义即:约束、限制,衍义为“共同议定的要遵守的条款”。古代符契刻字之后,剖为两半,双方各收一半以作凭证,如此演化,“契”又被赋予了“要约”之义,明清之际“contract”一词从西方引入中国,被译为“契约”。意为拉到一起,即合同、契约。
契约的材质与形式:金属类,金属材质的契约,使用历史相当久远,西周时期的铭文,春秋战国时间的虎符,秦汉时期的铅、锡券,宋朝的铁券,皆为金属制作。玉石头类,玉石类材质的契约,以石质为多,且延续时间很长,从汉代至明清,一直在使用,而玉质契约较为稀少。陶质类,自汉朝以后,或因经济原因,或因远离石材产地,因陶质粗糙,不易刻画,出现了陶质买地券,有的刻在瓦上,有的刻在砖上。
造纸技术提高并普及以后,纸质契约占了统治地位。除少量埋入地下的买地券之外,其他所需契约几乎全为纸质。因纸质易损,难以保存,所以明朝以前的纸质契约保留下来的数量非常之少,即使残约亦很珍贵。清代以后,契约存世量甚丰,因各类契约之行文格式基本相同,观念知昔,故清代以来现存的各类契约文书,亦是研究中国契约发展的重要实物资料。
分家契,分家契是指子女较多的家庭,为减少矛盾,并鼓励子女自主创业,故将原有家产按儿子数量平分。为保证各子女之间不因财产不清而引起纠纷,故立契约以明示。分家契约特别之处,在于所列家产甚细,大到房屋、土地,小到水缸、碗碟,都会一一注明。
典当契,典当契是指过去以衣物、金、玉、布帛等动产作抵押,交付当铺,以换取部分急需资金,受押物品成交后,双方签订的契约。契约载明所当物品及典当价款、质押期限,质押期到期无力赎回者,质押系归当铺所有。典当行业最早始于南朝时的寺庙,历代延续。在很多人心目中,寺院是青灯伴古佛之地,和收抵押放债的当铺可谓风马牛不相及。事实上典当业的起源之地,正是南朝寺庙。南朝的寺庙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除了经营商业、地产等,还对外放贷,要求债务人提供财物作担保,为平民办理典当质押贷款业务。
契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且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而发展、完善、成熟。中国古代契约的萌芽于原始社会后期伏羲、神农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手工业、畜牧业逐渐成为专业化或半专业化的行业,同时,部落之间、氏族之间、家庭之间,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有易无”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需求。随着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人们除了财物的买卖关系之外,租赁、抵押、典当、遗产继承、赔偿等关系亦相继产生发展。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契约救济等精神逐步成为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王建安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