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三种意识
自觉遵守矿法
黄平稳
刊于《中国地质矿产报》1992年4月15日第三版“法规研究”专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矿产资 源法,当前仍需要帮助和引导群众树立和增强三种意识,更加自觉地遵守和捍卫矿产资源法。
一是要树立和增强我国“矿产资源相对不足的意识”。我国矿产资源总量虽多,但人均占有量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又正处于矿产品消耗不断增长阶段,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愈来愈高。从矿产资源对我国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的保证程度来看,决定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和铁矿、铜矿等大宗矿产缺口较大,石油、黄金则要“等米下锅”,部分矿山资源枯竭。像我们这样的大国,搞建设不可能主要指望进口矿产资源。当前,我国地质勘查工作还比较薄弱,浪费破坏资源仍很严重,矿业的总回采率只有30-50%,而矿山资源却是不可再生的,一旦被破坏或过量消耗,是无法挽回和恢复的。这些都说明矿产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国情、矿情的基本事实。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国无远谋,必贻后患。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和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十分珍惜、保护和合理开采有限的矿产资源,使之更好地服务四化建设,造福子孙后代。
二是要树立和增强“矿产资源的国有意识”。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也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不只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规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规和我国 清末的法规,也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的属全民所有,也有的属集体所有,但依附于土地的矿产资 源却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没有关系。矿产资源法彻底地排除了矿产资源私有的任何可能性。但现在实际上却出现了一些怪事:矿产资源在什么地方,那个地方即成了矿产的所有者。如有 的人以“靠山吃山”为由,将国家的矿产资源化为己有;也有的人认为属全民所有也包含自己的一份,可以随意开采。这些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加以澄清和纠正。我们应当牢牢确立矿产资源的国有意识,禁止和抵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坚决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是要树立和增强“依法办矿的守法意识”。矿产资源法是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依据和准绳。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的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显而易见,只有树立和增强依法办矿的守法意识,不折不扣地履行矿法的有关规定,办矿者的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相反,违法办矿理所当然地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全体公民都应在学习和宣传矿法的实践中,牢固树立和不断增强上述三种意识,自觉遵守矿法,坚决捍卫矿法的尊严和权威,为贯彻执行矿法和发展我国矿业争做贡献。
作者简介
黄平稳,1945年9月出生于蓝田县焦岱镇赵家扁村。1962-1965年就读于蓝田城关中学高65届乙班,1965-1970年就读原北京地质学院地质系地质学专业。1970-2000年先后在陕西省地矿局系统工作,历任队宣传科长、局宣传处 、法规处副处长,获高级政工师职称。
2000-2005年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调研员,退休后曾被聘为厅政策法律顾问。1983年被授予陕西省地质局优秀政治工作者称号。
1989年12月荣获中共陕西省委颁发的“陕西省优秀宣传工作者”称号证书。
1976-2005年为队、局、厅撰写各类总结、报告、文件、法律文书数百件,在中央、省部、地市级报刊台视上发表新闻、言论、散文、杂文、论文等作品七百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