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首发图文/刘向荣(南京市宁海中学分校教师) 摘要:“三权分立”不仅西方社会存在,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社会也存在。但中国古代的“三权分立”是专制皇权处于主导地位下的权力制衡,它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平等又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图 自从有了人,就有了人类历史。自从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就有了国家体制机制。在古代世界,一般大都采用世袭制的君主专制统治方式。但是人类社会由古代社会步入近代社会以后,打破世袭制的君主专制统治,实现国家机构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就成为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 讲起国家机构权力的分散与制衡来,通常大家一般会想到西方“三权分立”思想。讲起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且互相制衡的这种“三权分立”思想来,大家又首先会想到近代法国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及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以及当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实行的总统掌行政、国会掌立法和最高法院掌司法的“三权分立”国家机构运行体制机制。 中国古代历史朝代发展阶段轴线 中国古代历史朝代更替示意简图 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在国家机构运行体制机制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有“三权分立”,那么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有无“三权分立”的现象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性质是不同的。 众所周知,自秦王嬴政自称“始皇帝”开始建立皇帝制度至清末辛亥革命结束帝制,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或称君主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君主专制主要涉及君臣关系,中央集权则处理中央和地方之关系。中央集权不一定要实行君主专制,但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两者合往往联系在一起二为一,实行的就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该制度下,皇位世袭,皇权独尊,至高无上,皇帝可以主导支配一切。但是,这只是笼统的说法,如果具体地历史的分析问题,历史事实果真如此吗?通过下面几张简图,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演变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显著特点: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思维导图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演变图(秦汉至宋元)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 第一,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与地方矛盾始终贯穿其中。(一)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通过撤销丞相制度,设立新机构加以解决。 我国封建社会实行君主专制制度,有关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自秦朝嬴政(秦始皇)确立皇帝制度、设立丞相制度以来,历朝历代都存在着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呢? 秦汉基本实行独相制,权相很多,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权力很大,汉武帝设置“内朝”以分割相权;唐宋时期基本实行群相制,以削弱宰相大权,特别是宋朝设置掌管军事的枢密院和掌管财政的“三司”分割了宰相的军事和财政大权。这种状况发展到明清时期,皇权与相权的关系逐渐发生了质的变化。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借口宰相胡惟庸案,一举罢黜中书省,废除丞相制度,将原来开衙建府“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之权削夺并分给六部,自个兼任丞相之权,实现了皇权与相权合二为一,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才得以解决。 从唐朝、宋朝和明朝相权的变化看,到明朝时无宰相了 明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他在《皇明祖训》如是说:
基于历史上皇权和相权的矛盾斗争,也基于明初宰相胡惟庸的专权,威胁了朱元璋的皇权和明朝的统治,朱元璋不仅从制度上罢黜中书省,彻底废除了自秦朝至明初的宰相制度,将中书省职权归于六部,由六部掌管直接向皇帝负责,而且为了防止这种制度日后死灰复燃危及大明江山,朱元璋还在《皇明祖训》中做了如下规定:
明朝通过废除丞相制度,权分六部,又军事上分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将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从而强化了专制皇权,而清朝军机处的设置则进一步使专制皇权发展到历史的顶峰。 清朝军机处的设立是中国古代中央行政体制演变的最后阶段 清朝初年,鉴于满洲贵族控制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很大,以至于议政王大臣会议作出的决策,有时甚至连皇帝也难以改变,这样极大地妨碍了封建专制皇权的行使。为此,康熙帝统治时,不动声色地在内廷又设置了南书房这一秘书性质的机构加以解决。 通过南书房,康熙帝简拔有才学的翰林入值当班,草拟谕旨,参预机务。南书房的设置,削弱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还将外朝内阁的部分职权移向内廷,这是加强皇权的非常重要的举措。 清朝军机处 到清朝雍正帝继位后,为进一步加强皇权,借对西北用兵之际,又在靠近紫禁城养心殿的隆宗门内设置了军机处,由皇帝抽调亲信大臣担任军机大臣,让军机大臣通过军机处把皇帝的“上谕”直接发给官员去执行,完全不经过名义上内阁宰辅的同意。至此,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历史的顶峰。 军机处的设置为何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顶峰?其原因是:清朝的军机处在权力上是清朝的中枢权力机构和执政的国家机构,但在形式上则最初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当然到乾隆及其清朝其他皇帝统治时,该机构渐渐成为加强君主专制集权和辅助皇帝治国理民的中枢机构了),其性质实际上等于皇帝的高级私人秘书处。 这表现在军机处任职的军机大臣等都是兼职(皇帝不仅挑选亲信担任军机大臣,还设置兼职的军机章京多人),军机大臣虽然位高权重,但完全听命于皇帝,一切唯皇帝马首是瞻,因而这个高级私人秘书处实际上是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这诚如清朝史学家赵冀所指出的那样:
由此,随着康熙帝设置南书房和雍正帝设置军机处,明朝废除宰相后形成并被清初延续的内阁大学士实际彻底失去了宰相之名位和决策权(当然即便是明朝内阁与以往的宰相府也是完全不同的),鉴于军机大臣都是皇帝亲自遴选的心腹大臣,他们只是按照皇帝的旨意跪受笔录,不敢“稍有赞画”,等皇帝满意后再交由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去执行。这样,不仅中央内阁、六部失去了决策权力变成了完全执行部门,皇权空前加强并发展到顶峰,而且实际上地方的各级军政长官也直接听命于皇帝,中央集权由此也空前加强。 以上中国古代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还可从丞相和大臣们上朝的礼仪中反映出来。秦汉时期,皇帝对丞相待之以礼,丞相、大臣上朝时,可与皇帝“坐而论道”;到了宋代,丞相、大臣上朝时,只能且必须站着奏事议事;而到明清时期,大臣们奏事时连站立都不行了,他们奏事时都必须跪着才行。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通过地方内部的分权加以解决。 我国古代实行中央集权制度,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矛盾,自秦朝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开始,官僚政治逐渐取代以往血缘政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也始终贯穿其中,但其发展趋势正像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其结果是皇权越来越强而相权越来越弱甚至最终被废除一样,也是中央的权力越来越集中,而地方的权力则越来越收窄。 中国古代的郡县制和行省制 1.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后,秦朝以郡县取代分封,实行郡县制,郡下设郡守、郡尉和郡监,郡守为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管全郡监察工作。掌管政务的郡守、管理军事的郡尉和负责检察的郡监,互相制衡,“三权分立”,最终权力集中于中央。郡下所设县亦如此。 2.汉初在实行分封制外(先异姓后同姓但终而同姓也被废除),仍沿用秦之郡县制,但随着汉武帝推行“推恩令”致使同姓诸侯国也彻底瓦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汉武帝实行刺史制度,设置代表中央监督地方的刺史,在原郡县内部“三权分立”基础上头上又多了更高一级制约地方的监察权。 3.唐朝时期,在隋朝废除以往州郡县体制而实行州县管理体制基础上(东汉末的州牧权力很大导致军阀割据),又设置高于州县的道巡察史来监督地方。 4.唐安史之乱后,鉴于藩镇割据武将专权导致五代十国割据局面,宋朝除在中央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分割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行政权、设置枢密院由枢密使分割宰相军权和设置三司使分割宰相财权之外,还在地方上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掌管行政,与掌管监察的通判以及掌管钱粮转运使三者之间相互制衡,以削弱地方行政长官大权,加强中央集权。 5.元朝时推行行省制度,在地方建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省制虽然是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上继秦朝实现郡县制之后的又一重大发展,并开启了今天我国省级行政管理体制的序幕,但实际上元朝的行省权力相当地大,这容易威胁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明朝中央集权 6.明朝朱元璋统治时期,在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的同时,在地方上虽沿用元朝的行省制,但却实行三司分治的制度,将原地方的行省职权一分为三,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司”,分别掌管一省之民事、刑狱和军事。明朝的“三司”之间互不统属,相互配合但又互相制约,都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可以说也是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 7.清朝地方制度,除边疆地区外,汉地十八省沿用明朝制度,地方权力除了内部继续存在“三权分立“”外,还为强化君权有两点变化:一是通过军机处致使地方军政人员也直接听命于皇帝,二是于地方省级机构延续明朝增设行政层级的办法,继续设置总督和巡抚使之互相牵制,以加强中央对地方证政权的控制。 由此,清朝地方权力既受地方内部制约(一省内部以及督抚之间),又受中央六部等机构制约,更受皇帝通过军机处直接下达的上谕制约,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 第二,在君主专制体制内,始终存在着内部的决策、执行与监察三权体制。在中国古代的封建君主专制体制内,存在着很多矛盾,尽管皇权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但从某种程度上,该体制也始终存在着内部某种程度的决策、执行与监察三权分立体制。 且不罗列历朝历代皇权体制下存在的决策、执行、财政、军事、刑部、御史台和都察院等各个官僚机构和部门的权力分工与制衡表现出的“政出多门”现象,让我们从秦汉开始先说说中央机构出现的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现象吧。 1.秦汉时期:秦朝实行三公九卿制(由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组成中枢机构),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以及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大夫三者之间互不统属,相互牵制,可以说是一种“三权分立”。 汉朝继承秦制基础上,除了原有的三公九卿制下的“三权分立”之外,到汉武帝统治时期,随着汉武帝任用常侍、侍中和尚书令等身边的亲信组成“中朝”,皇权利用“中朝”机构成功分化了以宰相为首的“外朝”中央机构事权,再次形成了君主专制体制内部的皇权、外朝和中朝权力互相牵制的“三权分立”现象。 2.隋唐时期:继承和发展魏晋南北朝制度,除了创设科举制度外(文官系统逐渐壮大),还将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度发展为三省六部制。所谓三省六部制,就是中书省掌决策(起草诏书和法令)、门下省掌封驳(负责审核)和尚书省掌执行的国家中枢运行体制。 唐朝的三省六部制 在这种体制下,唐朝初期,中书省其长官中书令,门下省其长官侍中,尚书省其长官尚书令(唐初因唐太宗李世民做过尚书令,因而尚书省的副长官左、右仆射是宰相)三省长官都为当然的宰相,以前的独相制向多相制发展,三省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补充,既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又避免了宰相独揽大权,加强了皇权,这是典型的君主专制体制内的“三权分立”现象。 到唐朝中后期还出现另外一种形式的“三权分立”:中央机构内部的朋党之争、宦官专权和地方藩镇割据构成的相互之间复杂的“三权分立”。当然这种“三权分立”与三省六部制那样的“三权分立”是有本质区别的,其结果是导致了唐朝的衰亡。 宋朝中枢机构和其它国家机构示意图 3.宋元时期:宋朝时,宋太祖赵匡胤在“杯酒释兵权”剥夺武将兵权的基础上,扩大中书省职权,实行二府三司制,通过设立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分割宰相行政、军事和财政大权而形成新的“三权分立”。 元朝建立后,元世祖忽必烈以中书省代替三省,实行一省制,中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但又设置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掌管监察,这种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三者之间相互牵制也是中央机构“三权分立”的一种表现。 明朝内阁政治地位演变图 4.明清时期:在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之中,中央机构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如前所述,明朝朱元璋为加强皇权,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度,由六部掌管直接向皇帝负责,但废除宰相权归六部之后,皇帝直接掌管六部事物,导致皇帝工作量空前加大,皇帝实在太繁忙了。为应对这种局面,朱元璋采取的办法是设置殿阁大学士以备顾问。
朱元璋的办法,发展到明成祖时正式设立内阁、明宣宗时授予内阁“票拟权”及其明神宗时内阁权力膨胀“部权尽归内阁”,此临时顾问机构最终逐渐演变为明朝的内阁制度。尽管内阁制度绝非以前的宰相制度可比(在内阁制度下,内阁虽然拥有议政权,某段时间入职阁臣的“票拟”之权也比较大,但其本质上相当于皇帝的私人秘书处,皇帝始终以“朱批”方式牢牢掌握着最终决策权),但内阁的最终形成,加之原有六部的存在以及明朝存在的厂卫特务机构,这样,明朝废除宰相制度之后的六部、内阁和厂卫等机构之间实际上也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新的“三权分立”。 清朝皇帝的集权体制 如上所述,清朝也是一样,在解决皇权和相权矛盾的过程中,从康熙到雍正,清朝相继出现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和军机处三个机构,表明皇权不断在加强,但从某种程度上看,它们的存在也是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尽管到乾隆时期,议政王大臣会议因名存实亡而最终彻底被废除了。 但清初一段时间毕竟形成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南书房和军机处三者分掌决策的“三权分立”;后来议政王会议被裁撤后,如果把清朝自雍正帝开始实行的特有的密折制度计算其中,我们是否也可说清朝实际上又出现了军机处、内阁六部和密折制度三者之间的另外一种形式的“三权分立”呢。 除了以上各种形式的“三权分立”现象,还有几乎所有朝代都设有不同名称的监察制度(举例说明清存在着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等作为“一权”实际上某种程度上也制约着其它权力。这些机构的存在又造成了中央机构中决策、执行和各种形式监察部门相互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三权分立”。 归纳概括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我们发现,皇权至高无上,尽管这种制度主要体现以皇帝为核心的国家意志,但皇权与相权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演变,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以下三点:1.皇权的行使受到了以宰相为首的“外朝”文官系统某种程度的制约(尽管相权最终被皇权消弱,到明朝时连宰相官职都最终被撤销),以至于皇权不断从自己身边的亲信推出新的“内朝”权力机构,分化原有“外朝”中枢机构,形成新的权力格局,以加强皇权。 2.封建君主专制体制内中央机构中决策、执行与监察“三权分立”体制的存在,虽然主要目的是维护皇权,但随着制度的日趋完善和体系化,这种制度反过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专制皇权的某种制约。历朝历代不仅中央机构存在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现象,为加强中央集权,中央机构制约地方机构的同时,地方机构内部也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现象。 3.历朝历代,不仅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内部存在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而且皇权、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相互之间以及皇权、文官集团和武官集团相互之间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这种“政出多门”现象,所涉及部门有时并不确定,有时并不确指三个部门,但这些都是一种权力分散又相互制约的“三权分立”形式。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示意图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尽管从理论上讲所有权力都归于皇帝并指向皇权系统,尽管皇权往往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朝廷权力落实到实际运作过程之中,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的权力运行机制其“顶层设计”还是以权力制衡为核心,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分散性与分权性(统治阶级内部的皇帝与其大臣之间、中枢机构与其它中央机构之间、文官集团与武官集团之间、中央权力内部之间以及地方权力内部之间等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制衡现象)。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的这种权力分散性与分权性都是某种程度上的“三权分立”现象。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之区别 唐朝、明朝和清朝的君主专制与美国联邦政府结构比较 当然,这种“三权分立”与西方实行的“三权分立”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的“三权分立”与西方实行的“三权分立”有啥本质区别呢? 1.中国古代的“三权分立”是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的“三权分立”,其功能的分化是皇权主导下的君主专制政体里同一个政治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中国古代的“三权分立”并非完全意义上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它以“政出对门”的方式,使得权力分散但又互相制衡以稳固和加强皇权为目的。在这种“三权分立”中,皇权始终处于矛盾的主导地位,其实际分权与制衡的程度与当时的具体时代背景及其君主的开明与否有密切关系(明朝的内阁和清朝军机处为其例证)。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和学说则是针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夕当时欧洲大陆上法国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反面而提出的,但这种思想的实践又以北美独立战争后美国实行的政治体制最为典型。今天美国实行的三权即立法(由国会掌管)、行政(由总统掌管)和司法(由最高法院掌管)是三个独立领域的分权,它们三者之间权力基本平等、互相配合但又互相制衡,这是美国资本主义制度和美国1787年宪法所规定的。 结论:“三权分立”不仅西方社会存在,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社会也存在。但中国古代的“三权分立”是专制皇权处于主导地位下的权力制衡,它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平等又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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