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男子被流浪猫撞伤,将爱心喂猫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喂猫人赔偿!

 芝士独角兽 2022-08-17 发布于上海

现在我们的小区里,随处可见一群可怜的“毛孩子”。它们没有主人、四处流浪,饥一顿饱一顿。

对于这些小可怜,小区里的爱心人士,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于是他们会定期给这些“小可怜”投喂一些食物。

对于这些爱心行为,本应值得赞扬和鼓励,但是爱心人士朱女士,最近却因为自己的爱心投喂被邻居告上了法院索赔10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一起来看裁判文书网的这起案例。

2021年5月,家住上海某小区下班买菜回家的李先生,突然被一只草丛中窜出的流浪猫撞到。入院后,李先生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前后花费各项医疗费用5万多。

出院后,李先生通过物业监控视频发现,肇事的流浪猫实际上一直由隔壁一幢楼的邻居朱女士照料“投喂”。于是李先生找到了朱女士,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而朱女士则认为,自己的投喂属于爱心行为,但是这条狗不是自家宠物猫,而是流浪猫,因此无需担责

李先生见协商不成于是将朱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诉求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肇事的流浪猫并非属于朱女士的宠物猫,但是朱女士并未将流浪猫送至公益机构,而是选择定期投喂,其投喂行为使得流浪猫对于食物产生了依赖,进而长期在投喂点附近逗留,由此朱女士对流浪猫产生了相应的约束义务,现由于其殆于约束流浪猫而造成李先生被撞伤,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朱女士需承担李先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8万余元

小芝提醒:这样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比如(2017)川01民终11263号判例也认为:“对于流浪动物,爱心喂养人实际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其同时也应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动物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我们千万要注意,在对流浪“毛孩子”爱心投喂的同时,也要对这些“毛孩子”进行管理和约束,一旦因未尽到管理责任或者约束义务,“毛孩子”肇事的,很有可能要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

END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