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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涉嫌殴打医生被拘留5天,申请复议后为何处罚被撤销?

 芝士独角兽 2022-08-17 发布于上海

2020年6月一天,上海市某派出所接医院报警称,在上海某医院发热门诊1楼,胡某在其妻子吕某做完核酸检测后,未等到结果即准备离开,被医院保安及医生王某拦下。随后,胡某为强行出门而将医生王某推倒在地。

派出所民警接案后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并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材料。

胡某申辩称:”我想离开医院购买水和餐食,被一位保安和医生抓住左右手臂不让离开,我们在争执期间,医生突然坐倒在地,然后他又一下子站起来了,我并没有殴打医生的故意。”

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经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因外力作用致左肘擦挫伤、左手拇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派出所于是再次对胡某、医院保安、医院护士、现场就诊患者分别进行询问调查,最终认定胡某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但是鉴于情节显著轻微,派出所民警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情况口头告知申请人

胡某对此向公安部门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派出所再经调查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情况口头告知胡某,胡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那么对于这起治安案件,复议机关会如何审理呢?

01

能否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定复议申请人胡某犯有殴打他人的事实

复议机关认为,公安部门根据询问笔录、验伤情况记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定胡某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但胡某、受害医生王某、其他证人证言(医院保安、医院护士、就诊患者、申请人配偶)对于殴打他人的事实表述存在不一致,且医院保安、医院护士、胡某配偶均系双方利害关系人,双方各执一词

特别是最重要的事发现场视频录像资料缺失,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难以认定胡某有殴打他人的事实,派出所作出的系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02

派出所是否存在因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情形

复议机关调查发现,派出所民警先口头告知胡某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胡某在向派出所提出陈述申辩后,派出所最终给予胡某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

显然,派出所最后作出的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相对于前一次不予处罚的结果属于较重的处罚。故复议机关认为派出所存在“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据此,复议机关认为,派出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并责令派出所重新对胡某的行为作出处理

小芝评述:当前新冠疫情依然肆虐,疫情防控仍处在关键阶段,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医护人员全心全力投入防控一线,尤其是特别要做好防控期间医护人员权益保护的问题,保障医护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本案中,公安部门积极对涉嫌侵害医护人员的情形进行立案查处,积极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治安稳定工作。

但即使是在特殊时期,仍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调查案件事实,遵循法定程序,只有在查明违法情节和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正当程序才能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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