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背景简介 董某有、董某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女董某英、长子董某贵(已故)、次子董某海、三子董某林(已故)。董某有、董某氏生前在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一街某巷13号院(以下简称“13号院”)原有北房2间,南房3间1过道。董某氏与董某有先后于1985年、1986年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董某贵在董某有、董某氏去世前已去世,其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詹某军、次子董某立、三子董某春以及长女任某媛。董某林与王某英共同生育一子即董某刚。1985年,董某林与王某英协议离婚,两人离婚不离家。1988年,董某林去世。董某林及董某有、董某氏生前一直与王某英、董某刚居住在13号院中。1993年,延庆区进行农村宅基地登记时,13号院宅基地登记在王某英名下。1998年,王某英及其家人将13号院中的北房2间翻建为3间。1979年之前董某英、董某贵及董某海三人即将户口迁出13号院,其中董某英因结婚将户口迁至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董某贵与董某海将户口迁至本村新获批的宅基地房屋上。2017年涉案房屋拆迁以前,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英和董某刚实际居住使用。 继承之诉被驳回 判决确认共有权 再审裁定驳回起诉 ![]() 注: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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