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岗区法院立案庭登记受理了一起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的代位析产纠纷案件,该案是南岗区法院受理的首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目前,该案已进入审判程序。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助力化解执行难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系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此类纠纷没有可直接对应的案由。且上述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规定与一般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又有差异,导致实践中此类纠纷所适用案由相对混乱。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纠纷项下,在原来按照共有类型设计的“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3个第四级案由基础上新增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该案由的设立,为法院破解“执行难”开辟了一条实现债权的新的司法救济渠道,堵塞了债务人借共有财产不便执行而拒不履行债务的逃债通道。
法律适用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案件的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至第310条、第1062条至第10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的相关规定,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共有物系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物系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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