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规范1生活垃圾分类归集、收集、运输以人为本,符合安全、及时、环保、高效的要求。 1.1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归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严禁混合。 1.2生活垃圾分类归集、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符合如下要求: 1.2.1生活垃圾分类归集、收集、运输作业人员上岗穿戴(佩戴)劳动保护用具、用品; 1.2.2归集、收集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时,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 1.2.3生活垃圾分类归集、收集、运输过程确保垃圾不落地、无恶臭、基本无蝇,定期对设施、车辆、设备进行消毒。 1.3严禁任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严禁掺入其他物质、从中提取物质。 1.4严禁混入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动物尸体、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 1.5生活垃圾直运同时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要求。 2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 2.1生活垃圾归集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2.2生活垃圾归集作业人员在约定的收集时间之前的1小时之内,将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归集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结束后的1小时内,将收集容器复位,清洗收集设施,保持收集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有序。 2.3生活垃圾归集过程中,不宜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二次分拣。 2.4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投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直运。 2.5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3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3.1生活垃圾应由如下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3.1.1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3.1.2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回收; 3.1.3有害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或具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由具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3.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制定台风、冰雪、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3.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针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知识与分类标志、收集运输规范与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频次与时间应符合如下要求: 3.4.1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应每天收集、运输。逐步推行定时定点收集,实际收集时间与约定收集时间的前后间隔应控制在30分钟之内。如遇突发情况或车辆故障无法在约定时间收集的,收集单位应提前告知归集单位; 3.4.2可回收物应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回收; 有害垃圾原则上每月定期收集、运输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预约收集、运输; 3.4.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时间应根据居民生活习惯合理安排,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时间不早于6:00,同时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高峰期影响。 3.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符合如下要求: 3.5.1生活垃圾收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线路图,并按规定公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线路图至少包括收集线路、收集点位、收集频次与时间、收集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 3.5.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指定的收集线路图进行,不得漏收、少收; 装填作业前采取铺设防水布(毯)等防护措施,防止生活垃圾撒落或污水滴漏污染作业区域; 3.5.3移动、吊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以及装填作业时,应规范、平稳; 装填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箱门,检查箱体密闭情况,清洁车辆装载机构和车身; 3.5.4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贮存设施、利用或处置设施; 3.5.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到达转运或贮存设施、利用或处置设施后,服从相应管理规定和现场调度,按序进出、称重计量、卸空生活垃圾及污水、清洁车辆; 3.5.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止措施,确保车身整洁、标志与车牌完整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不得拖挂、遗撒、丢弃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 3.5.7每天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的车身、车轮、驾驶室、箱体内部等进行全面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载;文明行驶、礼让斑马线,确保行车安全;行经居住区等人员集中区域时,应减速通行,非特殊情况不得鸣笛。 3.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有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要求 4.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按照规定分类配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含备用车辆)。 4.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车型符合如下要求: 4.2.1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污水滴漏功能; 4.2.2有害垃圾收集应采用厢式车; 4.2.3可回收物回收宜采用厢式车。 4.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如下要求: 4.3.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符合节能减排、低噪音、防止二次污染等性能要求,倡导使用新能源车辆; 4.3.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至少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记载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4.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涂装,在明显位置标明所装载垃圾的对应分类标志和颜色、单位名称、监督电话等信息。 4.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并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4.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车辆应根据规定逐步安装车载称重装置。 4.7出车前和回场后应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及其配置的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及电子记录装置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整洁、有效。 4.8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车身应无明显的变形、裂缝、油漆脱落或锈迹,密闭装置、污水导排与存储装置应完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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