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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thw8080 2022-08-21 发布于江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2〕8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现将《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明确如下: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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