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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解读丨证监会《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之收入相关问题

 gzcpalgvwf5dya 2022-08-23 发布于贵州
证监会近期发布了《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C社结合IPO案例逐项解读,本期解读收入相关问题。
一、可变对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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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在此前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4暂定价格销售合同中可变对价的判断中涉及到上图的问题,内容同上。前次监管指引解读内容涉及此类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IPO案例,原文回顾如下(C粉之家有监管指引会计类第1、2号独家全部完整解读):
监管指引截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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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解读原文:本条主要说的是可变对价在暂定价格合同中的考虑,并举例了点价交易。根据准则第十六条,可变对价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对于暂定价格,按照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比如指南中举例,某建造工程,120天内完工按100万,不能按时完工则罚款10万,估计能按时完工的概率是90%,那么最可能发生金额就是100万来作为对价。这是在只有两种选择,即按时完工和不按时完工的,选择最可能发生金额,如果存在三种及以上,比如指南案例改为,120天内完工按100万,概率50%,150天内完工按90万,概率30%,200天内完工按50万,概率20%,则选择期望值,即,100*50% 90*30% 50*20%=87万作为合同总额。
对于点价交易,监管指引中说的情形是在控制权转移时点,商品价格尚未确定,此时,应按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商品期货价格确认收入,同时对未来点价金额确定后的收款或付款权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资产/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尚未点价的,将资产负债日的商品期货价格与收入确认金额的差异不调整收入,而是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待点价后,终止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并将点价金额与衍生金融工具金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注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需转入投资收益)。
在IPO问询中关注到此问题,该案例是控制权转移时点,点价金额已确定,直接按点价金额确认收入,无需确认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流程是先签合同发货,验收重量收货,到了点价期点价后,再对质量进行验收并结算,控制权转移时点是在对质量验收时点,此时按点价金额确认收入,未确认衍生金融工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飞南资源创业板IPO二反中的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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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收款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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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本题说的内容相对简单,也就是常见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以及长期应收款的信用损失问题。题中提到的合同名义对价即为三期(假设为三期)回款总和,作为长期应收款,现销价格为收入金额,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重大融资成分金额),将名义对价折现为现销价格的折现率作为实际利率,乘以各期摊余成本即为各期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对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即,对长期应收款预计信用损失,比如分三期,合同约定各期末回款金额依次为300万、300万以及400万,第一期正常收回,长期应收款余额700万,预计第三期收回金额仅为200万,则按照400-200=200的预计损失金额按前述实际利率折现至第一期期末,即为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三、物业出租方收取租户水电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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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对租户水、电费收入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目前市场上做法不一。
案例一、
北交所IPO的问询案例,公证天业事务所对三维股份的第二轮问询,该案例是平价代收水电费,但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目前已上市。具体问询及回复如下:
问:根据首轮问询回复,邦禾螺旋租赁发行人厂房,发行人收取租金并代收其水电费,发行人向邦禾螺旋收取的水电费,与发行人实际缴纳水电费的金额一致。请发行人说明代收水电费确认水电费收入的依据、收入确认是否合规。
回复:
报告期内,邦禾螺旋租赁发行人厂房,发行人收取租金并代收其水电费,发行人向邦禾螺旋收取的水电费,与发行人实际缴纳水电费的金额一致。发行人将收取的水电费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向邦禾螺旋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相应税款。
发行人一方面按总表读数向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缴纳水电费,另一方面根据分表读数向邦禾螺旋收取水电费,收款权利与付款义务互相独立,发行人向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缴纳水电费的义务并不因邦禾螺旋是否支付对应水电费而发生变化,因此发行人独立承担了来源于租户的信用风险,按照总额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相关案例:凯腾精工(871553)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向关联方华兴商务代收水电费,确认为关联销售。华兴商务承包了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黄山精工食堂为黄山精工员工提供工作餐,该食堂产生的水电费由华兴商务承担,黄山精工代为收取。黄山精工食堂所用水、电费用根据每月实际抄表数计算,收费标准按照当地水电费的计价标准,价格公允,收取的金额与水电费相关部门出具的结算单金额一致。
案例二、
安永审计的金力永磁,在2022年3月发布差错更正公告,对2020年电费收入和成本由总额发改按净额法,原文表述如下:
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电费收入公司在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电费收入实质是代电力公司向租户收取电费,并非主要责任人,不符合全额确认收入的条件,故将其他业务收入人民币 1,960,909.36元和其他业务成本人民币 1,960,909.36 元以净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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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天衡审计的金源装备创业板IPO采用净额法,目前已终止撤回,但水电费收入不是主要原因。首轮问询回复原文:
发行人按照约定电价和每月抄表与租户结算电费,结算价与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差额确认为电转让收入;
案例四、
天职国际审计的德必文化创业板IPO采用总额法,目前已注册生效,招股书表述原文如下:
能源服务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单独与客户签订企业会员管理服务协议,公司向租户提供水、电、燃气服务并单独结算,物业部门按月统计租户用水、用电、用燃气量,录入系统生成水、电、燃气费账单,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交由租户确认,租户确认无误按账单金额付款,财务部门开具水、电、燃气费发票。同时,公司根据取得的水费、电费、燃气费账单 能够可靠计量相应成本,因此,公司根据租户确认的水、电、燃气费账单金额按月确认营业收入。
综上,实务中需要根据具体确认判断,在IPO审核中,对于租户有独立电表,与租户按此表独立结算,不影响发行人按自己的总表与电力公司的结算,通常表明发行人对租户的水电使用承担主要责任,水电控制权转移给租户之前发行人已拥有控制权,发行人只要按期缴纳给电力公司费用,即拥有了控制权,可自由安排水电费的其他使用对象,并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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