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某家生活类自媒体的法律顾问,近期我们为该自媒体应诉了5场诉讼。 这5场官司分别是:某知名喜剧演员诉公众号使用其在春晚的肖像照片、某男演员诉公众号使用其肖像照片、某女演员诉公众号使用其肖像照片、某艺人经纪人诉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使用了她的照片、某旅游博主诉公众号使用其拍摄的风景照片。 这些年,自媒体因版权问题被图片公司弄得不胜其烦,也付出很大的赔偿代价。版权问题尚有规避的方式:使用免费图片库提供的图片或者花钱购买版权。但是明星照片的肖像权问题,却是生活类自媒体过不去的那道坎。 可以说,使用了明星或其他有肖像的照片的自媒体,都处于普遍违法状态。头上的那把剑是否落下,就看那个人是否和你计较了。 作为律师,就得帮客户解决问题。 自媒体不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即为侵权 明星的照片涉及到多种权利:明星的肖像权、摄影师的著作权、影视公司的版权。 关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自媒体使用明星的照片需要经明星本人同意。未经明星本人同意,通过自媒体发布推文,并配有明星照片或热播剧剧照的行为,构成侵害明星肖像权。 此类案件中,自媒体运营者未经明星许可在其推文中使用明星的照片或热播剧剧照,不论是单纯发布事件热点,以“蹭热度、博取关注”为目的,吸引用户关注,提升公众号关注度;还是进行与企业经营、商品销售相关的宣传,如含有商品购买链接或者企业推广信息等,都是侵权。 因明星肖像产生的引流效果,能够显著增加商业营收,均可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这一行为同时对明星肖像许可使用市场带来冲击。在民法典实施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明星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一般均会被认定为侵害肖像权。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上述“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的条件在认定上比较严格,需要具体情况分析。 在这里,自媒体因为不是法律规定的新闻机构,不是具有新闻报道资质的主体,法院一般不会采纳“因新闻报道不可避免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说法。 自媒体该怎么办 除了使用照片侵犯肖像权外,对明星的恶搞也是侵权行为。在B站,众多视频博主都加入到蔡徐坤打篮球、“”的再创作中,小黑子们露出的鸡脚,其实也是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 在公众领域获取曝光度,由曝光度转化为拍片、代言广告、带货是明星的一种商业模式,所以明星一般不会对自媒体举起法律的40米大刀,而是乐见其成。 但是,仍然有这几种情况,自媒体可能会接到明星的律师函或者起诉书。 1.自媒体写了明星的负面,明星可以用起诉侵犯其肖像权这种方式来恐吓自媒体。 2.不太红的明星,起诉获得赔偿也是一笔收入。 3.被肖像权维权律师串掇着,签了长期合作协议,提起批量诉讼。 我接的案子,通过和对方律师、经纪人以及明星本人的交流,这几种情况都有。第3项尤其普遍,明星肖像权维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产业。 那么,在侵权是既成事实的前提下,面对一个产业,有着成熟的诉讼策略,律师还能怎么做呢? 一般人会认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是律师工作的体现,其实走到法庭已经不是最优结果了,律师为客户争取到的最好的结果,是无讼。 5起案件中,我们说服了3位明星无条件撤诉。 其中一位明星起诉25万,我先让同事去试着和解。同事问,我们给多少预算和解?我说没有预算呢,让对方无条件撤诉呗。啊,这怎么可能?可是,在开庭前一晚,原告爽快地同意撤诉了。 第二位明星撤诉,是因为我们把文章发给他看,全篇的核心就是夸他,赞美他。夸得这么人见人爱,又给流量又给美誉,明星也不知道律师为啥要诉我们。 另外一位明星的经纪人也说了一件很好玩的事情。 维权律师和明星签了一个长期合作协议:如果明星要求撤诉,明星本人要反过来向律师支付1万元律师服务费。 之前该明星不知情下,律师代理起诉了其母校。母校找到他本人,于是他花了1万块把案件撤了。我让这位明星把起诉我们的案子也撤诉时,这位明星想必也是自己花了钱撤诉的。 有些案子的当事人不同意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策略就是积极应诉,绝不和解。 我们会在答辩和应诉时,力求逻辑严密,有理有节,据理力争。 即便被判侵权赔偿,我们也要坚持二审。 明星经纪人诉我们肖像权侵权的那个案件,最终,这起对方提起十多万元赔偿诉求的案件,法院判决我方赔偿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而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255元,除开律师费就已损失755元。 那个图片著作权的官司,一审判决金额只有客户同意和解金额的1/3。但我们仍然让客户坚持提起上诉。 这些官司,除了想尽办法说服对方撤诉外,我们和客户有默契,绝不答应对方开出的和解条件,而是积极应诉。我们希望为自媒体从业者争取一个更好的创作环境。如果是明星本人认为我们侵犯了其肖像权,我们进行赔偿是应该的。但如果是维权律师将明星肖像维权产业化,明星本人都不知情,我觉得积极应诉还是有意义的。 去年司法部、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发了一个“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其中规定标的额不足100万的,律师服务费不超过标的额的18%。从法院判例来看,这类肖像权侵权赔偿都不高,律师能拿到的服务费也就很少,但律师要经过固化证据、写诉状等工序,工作相当繁琐耗时。只有努力让这项产业变得越来越无利可图,才能渐渐摆脱这类的烦恼。 我作为一个代表媒体的律师,即便站在被告席上,也有我们需要坚守的信念。我们和一位知名媒体的法务一起合作过,她一直饱受各类侵权维权之苦,一年莫名其妙地应对上百个案件,大部分都是选择和解赔偿。我们向她传递了我们坚持应诉的理念后,她不仅对我们的答辩策略赞不绝口,也开始认同我们的坚持应诉的想法。 作者乔良玉,为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写条推文配个图,突然就被明星、图片公司或者版权字库起诉了?做个视频配段音乐,也要被明星或者音乐版权公司起诉侵权? 这可能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内容创业者的共同经历。 一张图索赔十几万,一段音乐索赔几十万,“用爱发电”的自媒体,该如何应对“版权流氓”们的天价索赔? 刺猬公社邀请到了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律师,以及娱乐资本论创始人 郑道森,以视频号直播的形式,聊一聊自媒体都遭遇过哪些“奇葩”索赔,以及如何规避各类版权风险。 欢迎预约观看。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