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产品,应当按下述要求备案: 1.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使用前需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以满足临床需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例如:非无菌提供的可重复使用眼科手术刀),“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灭菌或消毒方法,所提供的灭菌、消毒方法和产品可以承受的灭菌、消毒次数应经过确认。 2.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使用前不再进行灭菌或消毒,但为了满足临床需求本身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例如:接触创面的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创口贴),“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制造信息”中应当写明:为使产品符合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者采取了哪些措施;目前符合哪项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如适用)。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四类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附录所列成分。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09-02-03物理降温设备”备案时,产品名称应当直接使用目录“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期用途不得超出目录规定的预期用途。 (三)关于组合包类产品。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若组合中所有产品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器械产品),且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可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其产品名称应体现组合特性,原则上按其主要临床预期用途命名,名称的组成内容应在所属目录“产品类别(一级或者二级)”、所含各产品的“预期用途”范围内,如上肢内固定手术器械(包)、膝关节手术器械(包)等。同时,“产品描述”应包含所有组成的医疗器械,并说明各组成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且其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组合包类产品以包内对其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作为该组合包的分类编码。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su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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