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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

 至真至程 2022-08-24 发布于山东

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我们需要先明白什么是继承权,再来谈题主的这个问题。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作为被继承的遗产,这里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属于离世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我们再来看农村承包经营确权后的土地,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就是在坚持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给集体下的农户并赋予他们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村民所承包村集体的土地,获得的也只是“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不管承包与否,都属于村集体或国家。至于所说的农村土地确权并不是说将所承包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了承包土地的农户,它只是对农户所承包土地所属的各项权利在国家和法律层面上的确认,对于承包农户来说也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登记和确认。它是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实地测量后对土地承包面积进行确认,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确权,确定给农户的也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那么我们回头来看题主的问题,没有所有权的土地能不能被“继承”呢?显而易见,土地所有权就不在农户手里,自然也不能说承包土地是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就谈不上“继承”一说。因此说农村承包的土地不管实际使用权在谁手里,都不能被继承。

但是这并不是说已去世的老人所承包的土地不能被子女们继续承包经营。因为上面也已经提到了,我国的农村土地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是把土地承包给了一个家庭承包户,并不是直接承包给了村里的某一个村民,承包合同也是以家庭承包户为单位,派出代表(责任人)和村集体签订的。一个家庭承包户内由负责人和成员组成。因此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这个家庭承包户内部成员甚至是“户主”负责人变更或离开,在还有其他成员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下,都不会影响对土地的继续经营使用。

但如题主所说的“已分户”的子女呢?这里由于题主没有说得很清楚,这里的“已分户”指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户,还是户籍管理中的家庭户?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有种现象在农村也很普遍:在村里分地时,子女还小并没有成家,因此所承包的土地也是由父母作为承包责任人,子女是成员组成的一个家庭承包户。等子女长大成家,户籍上分了家,但土地承包上并没有分开。这种情况下,在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因和父母还同属一个家庭承包户,还可以继续经营所承包的土地,直至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国家有新的土地承包政策时才结束。不过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应及时把所承包的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

如果题主所说的“已分户”指的是承包土地的家庭承包户,那表明子女并不属于父母所承包土地的家庭承包户,随着父母去世,家庭承包户在还有其他成员的情况下,这其他成员可以对他们所承包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如果没有成员了,这意味着这个“承包户”法律上已经消亡、灭失。这种情况下,由于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组织,因此也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子女继承。在销户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会由于主体灭失而失效,留下的土地则会由其所有权的村集体进行收回。

但这里要提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也就是指承包收益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在老人去世后,不管子女分不分户都是有资格去继承这份遗产的。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在村集体,因此是不可以被继承的。如果子女和父母同属一个家庭承包户,老人在去世后他们的子女是可以对所承包土地继续承包经营。如果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个家庭承包户内,老人在去世后他们的子女是不可以承包经营父母所承包的土地的。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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