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安居房的性质。海南省在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阶段,将安居房定义为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规定》明确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为基本保障对象:一是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保安居房保障的是真有住房困难、确有住房需求的群体;二是符合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等条件,防止“空挂户”投机炒房和钻政策空子;三是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赋予市县在设置安居房保障准入条件上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同时,《若干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 《规定》指出,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不超过10倍房价收入比或不超过商品住房销售均价60%两种方式确定安居房销售均价,使安居房定价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范围。 此外,《规定》强调,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比试点工作阶段政策规定的十五年时间缩短了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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