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我国《民法典》在立法理念和规范设计上并未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而是统称为合同并予以统一规制。然而,相较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毕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当前的商事审判实践中,不乏存在着对商事合同之特性置之不论,机械适用民法一般规范,从而导致个案裁判不公的现象。有鉴于此,商法学者有必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系统审视并提炼两大类合同在法理念、法律构造和处理进路等方面的差异,以期为我国合同规范体系的完善和商事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学术支持。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在当事人认定、交易结构的繁简、“名”“实”相副与否、“穿透”合同关系的允许与禁止、合同瑕疵的容忍抑或矫正、商业逻辑的地位及作用、坚守“正位”抑或“错位”处理“火候”把握等方面存在差异。认识、重视和研讨之,目的和意义之一是,在法律适用时必须顾及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不得僵硬地套用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目的和价值之二是,不断地分析和甄别各种商事交易,对符合发展趋势的,予以固定;对弊端种种的,及时取缔;对有价值但暴露出缺陷的,必须消除缺陷,巩固积极的方面。目的和意义之三是,在法律体系的设计上,尽可能地区分开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规则,避免至少是降低“商事合同不够商事化、民事合同杂糅了商事元素”的现象。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方面,包括商事合同制度在内的商法的发展遵循得较为理想,但在法律体系的自洽、严密方面,它是地地道道的“破坏者”。与此非常不同,包括民事合同制度在内的民法则保守得多,革新得缓慢,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实际甚至本质的要求,只在觉得有把握时才将商法的某些成熟规则和理论吸纳入自己的体系之中。商法犹如“试验田”,民法好像“世袭地”。 关键词:民事合同;商事合同;“穿透”思维;商业逻辑;合同相对性内容提要:民商合一乃私法体系的基本原则,然而现代商法与商事契约错综复杂,有疑义时如僵化套用民法概念与规定,而拒绝考量商法目的性质,会阻碍商业活动的健全发展。是故应梳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并活化民商合一原则的内涵。有鉴于此,本文首先以经销契约点出契约解释之问题;其次引用票据法判决,说明如何调整民法与商法关系;最后再以一则保证判决作为妥适解释商事契约之例。文末认为欲建构符合社会需求之民商法体系,不可忽略民事与商事契约的不同本质,而应依契约性质为适当解释。此外法院于解决商事纷争时,不应机械式套用民法规定,而应掌握商事契约目的,方能得出适切判决,切勿落入“宁可误引法条,拒绝适切解释”与“任意规定黏稠化”之窠臼。关键词:民商合一;民法;商法;商事契约;票据法;保证 新型商事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思维——以融资合同为中心内容提要:融资合同是商事合同中最具创新性的类型,基于投融资双方快速、有效的利益需求,在种类和内容上不断创新。在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合同法尚能满足一般的商事合同的调整需求,但融资合同在外在形式和理论构造上都与民事合同存在区别,所以其效力认定不宜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裁判规则,实践中法官就容易陷入沿用传统民事审判的标准和思维来审判商事合同导致的窘境。“估值调整协议”就是典型的例子,对其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段从无名到有名、从无效到有效的过程。本文从实际的案例中梳理总结了融资合同不同于传统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并据此提出认定创新型商事合同效力的裁判思维和理念。内容提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潮流的代表,在中国引起了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的高度重视,对于中国合同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和积极的影响。通过整理立法史料,运用比较方法,以合同标的自始不能、缔约过失责任、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以及强制履行六个问题为例,具体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我国《合同法》,揭示前者对后者的实际影响,以及中国立法者所作的变动,并尝试分析立法继受的成因。相较于法条的拷贝,理解和把握法条背后的精神更难。立法者在未对比较法有透彻把握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擅自调整改动,容易造成不良后果。在立法完成之后,对立法的解释适用需要进一步参考比较法,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本文以无权处分和违约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例,进一步说明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合同法》在解释适用方面的影响。在准备起草新的民法典的当下,需要加强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研究。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自始不能;缔约过失责任;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强制履行内容提要:商事契约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因此契约法允宜尊重当事人自治及缔约目的,体现契约蕴含的商业考虑。现代市场充斥长期而复杂的商事契约,具有风险分担及治理机制等特征,未必适合套用契约法的典型契约与任意规定,从而法院如何解释契约——特别是填补漏洞——更是关键。依通说填补漏洞方式有二:一为透过模拟推理适用契约法规定,二为考虑个别交易情境推断“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实务上类推适用有欠严谨,此外解释契约忽略经济逻辑,并不妥当。解释商事契约宜纳入经济分析观点,如“逆选择”或“特定性资产”等,予以补充。最后探讨保证、经销、工程等商事契约案例,说明不论解释契约条款或是填补契约漏洞,经济观点均有助于正确判决。关键词:商业交易;商事契约;商事合同;契约解释;模拟推理;经济分析内容提要:《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条款在条文表述上十分笼统,司法适用存在较大难度。通过对126份商事合同效力纠纷裁判文书的分析,能够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公共利益条款适用泛化的情形。究其原因,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优越的价值位阶,但界定标准模糊;商事领域鼓励交易与营业管制相互交织;合同立法民商不分并且存在逻辑缺陷。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泛化侵蚀了商事交易自由、影响了商事交易安全、损害了诚实信用基础。可行的矫正路径包括实现公共利益向基本原则的归位和促进其向具体规则的转化,并且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慎用法律原则并注重利益平衡。关键词:商事合同;合同效力;公共利益条款;比例原则内容提要:从“三足鼎立”到统一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取代了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形式方面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自《合同法》生效以后,“经济合同”与“涉外经济合同”之类的概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可是,在1999年《合同法》实现合同法规则形式上的统一之后,也开始面对其内在的差异性的困扰。这类困扰,在中国制定《民法典》从而对《合同法》进行再法典化之时,需要慎重考虑,以妥当地求同存异。内容提要:从《合同法》第410条到《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范更加精细。但该规范还存在精细化不足的缺陷,无法体现民事委托和商事委托的差异。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对《民法典》第933条及相关理论进行必要的修正。针对有偿委托,在民事委托中,原则上应当否认排除或限制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在商事委托中,原则上则应当承认此类特约的效力。当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在民事委托中应对委托人履行利益赔偿进行适当限制;商事委托中则无需限制。当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根据是否可以通过采取替代措施继续处理事务进行区分。委托人分别赔偿因解除而增加的费用或因解除而无法继续该事务处理所造成的损失。针对无偿委托,受托人利益规则构成对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但在商事委托中,应更加注重对受托人利益的实质判断。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合同法》分则之完善——以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分为视角内容提要: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我国《合同法》分则及相关法律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没有妥当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造成了所谓的“商化不足”与“商化过度”的弊端,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迭出。在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从立法论出发,尽量对有名合同进行民商分立式规定;立足于解释论,妥善认定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推广商事裁判思维,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中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关键词:民商合一;民事合同;商事合同;商事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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