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后期文书,在法院的回复中(特别是驳回类通知),没有提到、只提到部分,那么这个原因大概率不是因为你写的好还是不好。因为,你写的内容,法院要逐个观点进行论证和说理回应的,不然就是错误。 像是再审申请书,你指出的是原审的错误123,结果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中,没有提到123的相关内容。越是没提到的多,反而越说明你的内容中存在有难以回应的情况。而不是没提到,一定就是因为你写的不行。你如果有这个错误想法,那又进入另一个圈里了。 搪塞、模糊也比不回复、规避要强得多,前者是看了、回复了,后者是干脆不理。前者还好,还给你个说话同等频道的机会,后者是根本不和你聊,你说1,他说2。裁判文书,就是突出论证说理和正面回应。不论你写什么样,都不回应,还是老一套翻来覆去地说,直接驳回,那这样的程序的价值何在?怎让人信服? 这种情况不是少数,就算你的材料完全不沾边,但是也是要提到的,起码有:申请人主张的什么什么与本案无关,这种类似的话。而一句没有,那这不基本证明真成走过场了? 如果真的出现这个情况,起码你这个事想解决,这个法院所在的地市基本没戏了,你要跳出来。 (时间有限,非法律问题,不要私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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