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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与行政审判研讨会”综述 | 议题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改革与实践

 琴心剑417 2022-09-04 发布于陕西

议题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改革与实践

本议题的发言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郭修江副庭长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郑琳琳庭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晓军庭长、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潘伟副院长和东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教授分别作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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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修江副庭长)

郑琳琳庭长的报告主题为《江苏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报告以时间轴为线,介绍了江苏法院从2013年开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2020年实现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省域全覆盖,实现了外部不当干预明显减弱、专业化审判水平有效提高、裁判标准逐步统一等目标,同时在构建集中管辖协作机制方面取得良好成效。随着改革深入推进,也出现了改革模式不统一、审判力量配置不足、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弱化等新问题。为此,江苏法院将从优化调整全省集中管辖改革模式、加大对集中管辖法院保障和考核支持力度、完善集中管辖司法协作与争议化解机制等方面,持续深入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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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琳琳庭长)

陈晓军庭长的报告主题为《创新多元异地管辖模式 探索管辖改革新机制》。报告介绍了福建法院紧扣“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目标要求,实施地域管辖改革、级别管辖改革“两步走”战略,坚持因地制宜与问题导向、异地管辖与便民利民、推进改革与良性互动“三结合”原则,创造性地实施三种不同管辖模式,形成“中级法院交叉管辖、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管辖”于一体的管辖改革模式。报告提出要促进改革创新成效持续走强,需要立足于“三个提高”:一是加强诉权保障、提高司法质效;二是统一裁判尺度,增强司法权威;三是集中审判力量,整合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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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军庭长)

潘伟副院长的报告主题为《协同与规范:集中管辖模式下行政争议府院联动化解机制的构建》。报告详细介绍了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构建行政争议府院联动化解机制的经验做法,同时指出府院联动面临诉源治理成效不够突出、个案型联动存在争议、信息传导滞后、评价保障措施缺失等问题。报告从传统文化基础、宪法法律依据、审判职能发挥、促进公共治理等方面对该机制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完善建议:一是联动主体扩展到公众参与;二是联动方式转化为常态协同;三是联动重心转向靶向发力;四是联动约束转变为刚柔并济;五是联动载体转变为科技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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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副院长)

于立深教授的报告主题为《新型司法-行政权力关系下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他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且在法律监督层面司法权优位于行政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本质是诉讼管理关系,其制度目的在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妥善处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集中管辖改革的制度设计需综合考量司法效能、司法品质、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及司法政策等因素,平衡集中管辖司法目标实现的成本收益,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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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深教授)

本议题的点评环节由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校长助理邢鸿飞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周佑勇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孙长山,江苏省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谢士灵,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分别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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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鸿飞教授)

湛中乐教授认为,江苏和福建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面的实践做法可圈可点,改革探索既有共性又各具特色。同时,他认为如何在集中管辖中处理好司法公正和司法便民的关系,如何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全国是否需要采取统一的管辖模式,均需进一步探讨。府院联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课题。学术界要对府院联动取得的成绩高度认可,也要反思府院联动的基础、方式及对象,特别是探讨检察院在府院联动中的定位和作用。在诉讼结构中,法院的司法权威要得到彰显,要在诉讼中处理好对被告的监督和对原告权利的保护。我们要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中国传统文化,开拓全球视野,尊重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探索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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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乐教授)

周佑勇教授认为,江苏和福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探索各有特色,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进一步深化集中管辖改革,他提出三个方面建议:一是回归本意,建立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体制。集中管辖改革的本意是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其性质是跨行政区域统一管辖,目的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制。二是坚守初衷,改革的初衷就是通过建立两区分离的管辖制度,摆脱地方行政的不当干预,增加当事人的诉讼信心,提高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三是坚定方向,在进一步优化集中管辖改革模式的同时,完善府院联动、司法协作等配套改革机制,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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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佑勇教授)

孙长山副庭长认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有其现实必要性,在一定区域内促进了同案同判,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但集中管辖制度也具有局限性,行政争议向一个基层法院集中,该法院与其他县市在行政隶属方面缺乏天然联系,导致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难度加大。对集中管辖改革的评价不能够仅停留在制度出台当时的时空条件下,而是要分析该制度面向未来是否可行;既要看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发展,是否有利于矛盾化解,还需要看该制度随着国家发展是否可以焕发新的生命力,对于未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否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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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山副庭长)

谢士灵副主任认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独立,减少不必要的地方干预。江苏法院于2020年实现集中管辖改革省域全覆盖,对管辖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有效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了行政审判专业水平,统一了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为下一步立法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在深化集中管辖改革方面,他建议科学设定法院绩效考核机制,汲取中国传统智慧,进一步提升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增强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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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士灵副主任)

陶国中副检察长认为,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江苏法院一直走在前列。行政诉讼要继续坚持集中管辖改革的方向,在尚未建立行政法院之前,要以集中管辖为原则、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为例外,以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全省检察机关尚未对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而是采取由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包括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行政裁判结果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由市县两级检察院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将全力配合好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和行政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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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国中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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