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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以“案由”不当为由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2022年5月

 昵称55323274 2022-09-07 发布于江西
人民法院不得以“案由”不当为由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2022年5月31日,某区法院仅以案由不当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依法上诉,某市中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并全面支持上诉人案由和诉讼主张。

案由在立案时由当事人决定,受理后人民法院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其认为不当的案由。换句话说,案由准确与否,不应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定。主审法官庭审完成后,如其认为依法应予变更案由的,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可依职权变更。本案法官仅以案由不当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也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幸运的是,二审成功改判,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点评:一审、二审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对每一个案件审理中能否公正司法心有余悸!最高院实施的《五五改革纲要》(2019-2023),有效杜绝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个案的现象,保证了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和法官裁判权责的一致性。但是,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假如主审法官因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枉法裁判,可结果却仅以适用法律错误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这充满诱惑的自由裁量权,何尝不是另一种司法不公?!

来源: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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