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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明,是晶是灵

 昵称75840447 2022-09-07 发布于江苏
作者/林冬
编辑/彦忱
本文字数/1916字
阅读时长/5分钟

在讲述之前,为方便阅读,先提两个刑事法律知识。

第一个知识点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这里出现了一个情形:“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既然是自报,则存在编造虚假身份信息的可能


第二个知识点是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犯罪的一个特殊规定。再犯一般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才是,但是累犯有个五年的期限,超过五年就不是累犯。毒品犯罪是个例外,不管过了多久,只要毒品再犯,就要从重处罚。

这两个知识点一结合,想必有一些朋友就大概知道我要讲什么了。


这是一个毒品再犯的被告人,为了逃避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在第二次被抓后编造假身份的案件。

案件要从1995年讲起,灵灵当时是一个二十出头的小姑娘,工作之余去当时的常见娱乐场所卡拉OK玩耍,一来二去,就和卡拉OK里的一个小伙子阿翔认识了,随后热恋,同居,未婚生育,共同生活。

灵灵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知道了阿翔到底是干什么的,倒卖白粉生意。

灵灵本来对毒品是很排斥的,但是接触的多了,她也就尝试了一下,这一下尝试,让她也跌进了深渊。
后来,灵灵也参与了阿翔的倒卖生意。



某一次夜里,警方实施了抓捕,灵灵和阿翔都被抓了,因为灵灵和阿翔的身份关系,还有个孩子,灵灵被酌情从轻处理,只判了一年多,就放出来了。阿翔被判了十几年。

灵灵被释放后,也没有回老家带孩子,而是自己一个人生活在城里,本分做事,偶尔回老家看看孩子。

独自在城里生活不易,因为手头紧,没有亲友支持,灵灵挣扎之后,回头做起了倒卖生意,自己也禁不起诱惑,又开始吸收毒品,沉沦其中。
该来的还是会来的,虽迟但到。


灵灵被抓了,又是毒品犯罪。这一次,被查到的数量很大,灵灵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对办案民警讲自己是晶晶,家住外省的某个乡镇。按照关于身份不明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以灵灵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灵灵化名晶晶之后,“晶晶”被判了十五年。

晶晶小心翼翼地在监狱里服刑,从不要求见亲属,好好表现,争取减刑。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之下,晶晶作为身份不明的服刑人员,被重点甄别。

晶晶经不住侦查人员的讯问压力,讲出了实情。监狱与当初侦办灵灵那起案件的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比对了卷宗档案中灵灵留存的指纹与“晶晶”的指纹,经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同一人。


从证据上来说,“晶晶”就是“灵灵”了,但是要恢复真实身份,还要法院再审判决。

紧接着,监狱向驻监检察室反映了这个情况,检察官也直接与“晶晶”对话,随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法院也决定再审本案。

其实“晶晶”已经获得了减刑的机会,正在办理之中,但是因为身份不明,这次减刑中止办理了。

晶晶内心煎熬,她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帮助自己恢复灵灵的身份,办理减刑。


不巧的是,新冠疫情打断了法院审理进程,监狱不对外办公,这一拖就是一年半,灵灵因为身份不明,即使表现良好,也不能减刑,并且监狱对其也加强了监管,假的身份给她带来了很多苦恼。
身份不明,难欺天明。

本来为了躲避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结果还是遭遇了不能减刑的尴尬境地,心中有苦难说。

灵灵终于等来了法院的远程开庭,灵灵表示,服从法院的一切处理,是自己的过错增加了这些本不必要的程序。

最终,法院再审将灵灵的真实身份和毒品再犯情节重点审理查明,做出了再审判决,恢复了灵灵真实的身份,法院也考虑到灵灵的服刑表现和减刑情况,没有增加灵灵的刑期,可灵灵也因此错失了两次可以减刑的机会。

本想逃避从重处罚,结果身份不明,严重影响减刑,得不偿失。
世事无常,人难欺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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