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下四点,承发包双方纠纷往往最终主要以工程价款来体现:
1、定性的权责最终以定量的造价来体现;
2、工程价款是承发包双方合意的市场价;
3、当事人对价款反向追求符合人性常理;
4、专业性和契约性使确定造价存在空间。
而事实上,工程价款确定需要兼具法律和造价知识,且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并不兼具上述的知识。
因此,为保证判决的公正,建设工程合同诉讼常发生工程价款鉴定以便明确案件事实。
由于以下两点,工程价款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空间仍然存在:
1、之前的法律仅就工程价款鉴定的条款并不很多;
2、鉴定人员往往也并不完全具备完整的法律识意。
综上,笔者结合参与起草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经验及造价师从业经历,针对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文简称“《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七条涉及价款鉴定条款撰写了此篇论文。
此后,笔者还将结合近期经办的具体案例及笔者撰写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解及实操指引〉》专著过程中得到的思考对造价鉴定进行进一步分析解读,以形成系列论文:
上篇《解读〈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价款鉴定的条款》
中篇《浅议工程价款鉴定应优先解决是否必要进行的问题》
下篇《浅议工程价款鉴定时鉴定什么以及何时鉴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