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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

 积沙成塔0u3svg 2022-09-08 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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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赏析 / 严勇、音频 /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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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罪行很严重,但刑罚很轻淡,平庸之人不知道这样的害处,出乱子没有比这更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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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这是荀子讲“罪刑相当”的一句话。
犯罪很重,处罚很轻,就达不到法律威慑力。坏人只会更加肆意妄为,践踏法律的底线,有恃无恐。比如,“唐山打人案”,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打人事件,打人者至少犯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等罪行。如果处理不力,只会滋长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导致打人事件愈演愈烈。人们如果意识不到罪重刑轻的危害,社会就会出大乱子。
因此,秦国因酷法而亡,法律太严厉不行,太轻了也不行,必须“罪刑相当”才行。在荀子提出“罪刑相当”的论点前,墨子早就提出“罚必当暴”论,恰当地表达了刑罚与罪犯之间的对等关系。荀子则在墨子这个观点加以完善,认为“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爵赏和贤德,刑罚和罪过视为一种对等的报偿关系,不能随意轻重,应该功必当贵,刑必称罪。
“罪刑相当”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在刑罚理论上的表现。“罪刑相当”在实施时要注意两点考量:一个是客观相当,二个是主观相当。总之,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才是最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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