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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商标侵权后如何应对?

 律师戈哥 2022-09-15 发布于河南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林鹤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现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适用的核心法律标准。认定商标侵权,首先权利人应具备稳定的商标权在先权利,并且商标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市场上如果存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就构成了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不仅仅是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能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于是,有很多淘宝、拼多多、抖音等网络平台销售者以及一些线下实体店零售商家在被起诉时,还对自己存在的侵权行为一无所知,很多销售者作为被告收到法院材料后选择不作为的方式应对被诉,在法院作出缺席审判后,被执行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在面对因商标侵权被起诉时,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准备,一是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是否需要赔偿,三是具体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
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1、在先商标权利是否稳定。系争商标应在专用权期限内,且不存在被无效宣告和被撤三的法定情形。
2、是否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三种不侵权情形。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销售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实务中比较容易涉及的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商标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认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需要销售者提供相应侵权商品的买卖合同、进货单、送货单、发票或付款凭证等证据。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法定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此,侵权人可从是否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受到了实际损失以及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案涉商标所具有的在先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人是否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所获得利益的金额多少等方面来请求法院酌定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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