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作者:刘世君 律师 公众号简介 结论摘要: 对于协助偷税行为,如情节轻微,仅构成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被定为逃税罪的从犯或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如构成逃税罪从犯,在主犯的量刑幅度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构成单位犯逃税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文 ✓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总结 ★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专业律师,擅长股权、房产业务,致力于处理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房产纠纷、租赁纠纷等业务。刘律师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对相关问题的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的意见。任何人均不得拿文章中的观点作为依据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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