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总结】 1、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特点和招标方案确定要素、市场竞争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 2、投标类型不同,购买方法不同 招标文件一般有获取方式如下: (1)在甲方的指定的采购网上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书; (2)需网上注册账户申请会员后,在网上电汇购买; (3)通知在某时某地招标,指明地点购买; (4)项目单位自己招标,购买标书去项目公司购买; (5)招标代理机构来进行,根据招标公告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根据上述招投标法,我们知道,如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相关费用,但是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税务解析】 所以,小伙伴们应当清楚了,招标单位自行招标所收取的“标书费”实质是对标书印刷成本、邮寄费用等成本支出的补偿,实质属于有形的“货物”销售行为。故,招标人取得的标书费,应当按照“印刷品”13%的税率进行开票并申报纳税。通过查看编码软件,小伙伴们也可以进一步佐证: 二、委托招标代理 根据政策,招标人也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同时,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对于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税务解析】 综上所述,一般通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属于“招标代理服务”,按照6%的“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当然对于出售招标文件,单独收取的编制成本费,能够明确区分的,理论上应当按照销售货物13%的税率开票。但对于招标代理公司而言,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中所发生的售卖标书行为,可以理解为一项行为中的“货物+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按照其提供的主业及招标代理服务开票计税。这也是我们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形式。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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