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一旦经营情况不好,可能就会停产放假。但是,用人单位只要不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由于停产,没有充足的现金流,就会导致社会保险费的拖欠。按照规定,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随着时间越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会越来越多,一些企业会越还不起。 很多这样的企业,最终是破产清算的结局。欠下的社保费和滞纳金怎么办?这种情况下难道需要职工缴纳吗?不是的。 首先说一下滞纳金的问题。滞纳金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减免的。 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人社部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经省级社保部门批准可以缓缴一年的社保费,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另外,提供担保签订缓缴协议的,也可以不缴纳滞纳金。 还有一种情况,国家允许行业或者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免收滞纳金的。比如说今年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这种情况下缓缴是无需缴纳滞纳金的。 其实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规定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说拖欠社会保险费不征收惩罚性滞纳金的话,还有几个人会按时交费?如果拖上20年,20年前的社会平均工资才多少钱?所以一般来说滞纳金不可以减免。 第二,关于企业破产后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怎么办?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后的企业剩余财产需要按顺序清偿。 当然最优先的是清偿或者支付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的话,后续的程序就无需再走了。 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上包含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但是第二顺序保障的是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这一部分钱万一职工去世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相当于职工个人的财产。所以说,这一顺序实际上是优先把职工权益放在首位的。有关规定还特别提了一下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顺位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面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这部分是法定义务,因此优先级也比较靠前的。 第四顺位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说破产企业的所剩财产不足以支付到社会保险费怎么办?职工需要承担吗? 实际上,职工是需要承担应当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其他部分没有义务承担。 山东省在《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后仍有欠费无力清偿的,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核销。需要补足的钱不管是职工需要缴纳还是企业需要缴纳的(包括利息),实际上都是需要个人承担的了。 现在是职工缴纳的部分按缴费基数的8%计算,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际上2005年以前,一部分企业缴纳的部分也是需要记入个人账户的(各轮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低,但是记入个人账户比例是11%),所以才有如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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