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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变卖集体所有的财产吗?

 案律 2022-09-29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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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变卖集体所有的财产吗?


情景案例

      某镇凤凰村民委员会开办养殖厂,该厂注册资本100万元,均由凤凰村民委员会出资。养殖厂在经营过程中,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经有关部门评估,养殖厂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凤凰村民委员会的支部书记万某的舅舅余某相中了该养殖厂,想出资购买。万某与村民委员会的班子成员共同协商后,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余某。凤凰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得知该消息后,认为养殖厂的钱是村集体所有的,村民人人有份,村民委员会此举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故村民推荐郑某作为诉讼代表,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凤凰村民委员会与余某的买卖行为,要求余某将养殖厂返还凤凰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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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

      涉及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凤凰村民委员会在出卖养殖厂时没有经过该村村民讨论决定,程序违法,其将净资产1000万元的养殖厂以500万元出卖给余某,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有权推荐代表予以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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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本案涉及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集体成员的撤销权问题。集体财产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的集体所有权,而不是村委会的所有权,更不是村干部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国家在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财产时也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同时,又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集体财产实际管理者、经营者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上述人员行使集体所有权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及村规民约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财产权行使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集体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加以确定,集体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应当反映本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通常首先要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由本集体成员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共同决定。本案中的养殖厂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把它卖掉涉及到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凤凰村民委员会擅自将养殖厂低价出售给余某,侵害了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凤凰村的村民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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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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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集体财产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的集体所有权,而不是村民委员会的所有权,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财产所有权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作      者|罗   晶
责任编辑|马   悦
策划审核|龚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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