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仁恒河滨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整理。议事规则经2017年7月22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议事规则条款需调整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修订。 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由业委会决定。议事规则第6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议事规则第14条: 1、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备注,本程序主体相同,下面行文省略)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2、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会同征询意见表或者表决票(选票)内容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如何委托代理参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5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表决票如何送达。议事规则第9条,以下情形视为送达: 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定期业主大会,本小区每年3月召开一次(备注:业委会未执行)。议事规则第12条,业主大会每1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评:我们小区今年、去年乃至可能之前都未曾执行。定期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发起组织实施,业委会不能将自己凌架于议事规则之上,带头不守规矩,仅单方要求约束业主去遵守。既然居委会依据第35条,确认原业委会仍在继续履职,那么业主也可以对等原则,要求业委会立即补开今年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具体详情参见公众号文:小区议事规则只约束业主吗?业委会是否可以不遵守?) 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是否召开由业委会决定(备注:该条款内容自相矛盾,且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法律:20%业主提议,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20%以上业主提议; 3、业主委员会超过50%的人员提议的; 4、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大会是否召开的决定权在谁?依照现行法律,不由政府决定。除了业委会换届选举时,依法由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外,根据小区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是否召开的决定权在业委会,无须再经有关方批准和同意。 业委会拒绝召开业主大会怎么办?街道应当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可以应业主要求由街道组织召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5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附:法律用词“应当”=“必须”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09]62号)第14条,“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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