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律简析 医疗行为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对患者有侵害行为,患者是否受到医疗过错的侵害,作为患者很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医疗损害自手术发生已过60年之久,远远超过了20年的法定最长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相对方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以使得权利人失去胜诉权的诉讼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现象,提高司法效率。 据医法汇近3年的《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在患方败诉的案件中,2019年有5%的案件因超过诉讼时效败诉,2020年有3%的案件因超过诉讼时效败诉,2021年仍然有4%的案件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败诉,由此可见,每年都有患方因不了解诉讼时效制度而败诉的案件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问题的争议焦点大多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知道”为原则,即患者知道有损害后果发生时,可以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损害后果出现一段时间后,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也可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应当知道”作为补充,但最终超过20年患方未起诉的,在医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则会丧失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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