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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类型如何认定

 法律英语搬运工 2022-10-06 发布于湖南

     1.若案涉合同类型属于承揽合同,则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对方时,其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归属于对方。然而纵观系争合同的规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均无涉案广告牌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和事实,故案涉合同不符合承揽合同,恰是租赁合同。

    2.若将制作广告牌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承揽人的义务自涉案广告牌制作完成之日即履行完毕,此后,承揽人与涉案广告牌无关。而事实证明,承揽人一直负责涉案广告牌的众多事项,这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属性,反倒符合租赁合同的性质。

   3.若将制作广告牌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承揽人不应收取广告费,只能收取报酬,并且报酬的产生和存在基础及计算依据,仅与质量和数量有关,报酬数额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纵观案涉合同的规定和合同履行情况,广告费的数额因使用广告牌期限的长短而出现多寡的不同,这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属性,而正好体现了租赁合同的特征。

   4.若将制作广告牌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承揽人收取的应该是广告牌制作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这个报酬应该是有限的,然而,纵观系争合同,广告费高达每年300万人民币,三年共计900万人民币。这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却体现了租赁合同的特征。

   5.承揽合同以一次性付款为原则,而分期付款是租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的固有属性。承揽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数量,不因时间的长短而变化。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从风险负担上分析,租赁合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一律由出租人负担,而在承揽合同场合,定作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不同,定作人受领定作物前,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定作人受领后,风险由定作人负担。

   6.作为法律人,包括裁判人员,不得轻易抛弃合同文本的名称而将该合同认定为他种合同。只有在合同的条款清楚而充分地显示出该合同文本地名称与该合同的实际内容严重不符时,才可以置合同文本的名称于不顾,径直按照该合同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来定性和定位该合同。系争合同的众多条款都清楚而充分地显示,该合同就是租赁合同,因此,不允许将它定性和定位为承揽合同。

   7.系争合同的主体部分为租赁合同,也包含一些他种合同的条款。按照法律解释的规则及理论,如果这些他种合同的条款不容忽视,则采取分别适用法律的方法,即租赁合同条款部分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他种合同条款适用法律关于他们的相应规定,如适用《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他种合同的条款可以暂时忽略不计,则采取“吸收说”,仅仅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以上资料来源于崔建远著:《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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