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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阶段的申辩权

 于哲律师 2022-10-07 发布于菲律宾

行政复议阶段的申辩权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一直与行政行为紧密相关,贯穿着行政纠纷的始终。

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否则该行政行为就可能因为违反正当程序,而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在行政复议阶段,行政机关往往会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作出复议决定,听证通常不是必经程序,从而导致复议阶段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落空。寄希望于复议机关解决问题的老百姓,未经任何老百姓看得见的程序,就直接收到了复议决定,失望之余,更容易激化矛盾。

所以,人民法院在很多有价值的案件中强调,即便法律允许复议机关以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但复议机关也应当在行政复议阶段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特别是在当事人提出的关键事实、核心意见与行政机关的主张相反时,复议机关有义务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关注与回应。

这一裁判观点,人民法院表述为“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申辩权,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还应当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相反主张的情况下,单独审查其陈述与申辩,否则应被确认违法”。

于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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