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审判情况及服务保障举措 一、金融资管案件基本情况 二、金融资管案件主要特点 三、服务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市场的主要举措 四、完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市场的相关建议 下篇 主要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 一、金融资管产品募集、销售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1 在金某与甲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甲银行在向其私人银行客户金某推销某款定增资管产品过程中,未审慎关注金某在同时期风险测评存在明显前后矛盾的回答,仍向其推介高风险金融产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银行既未能充分了解客户,也未能充分披露资管产品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 在满某与甲证券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甲证券公司为发起设立涉案资管计划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载明报告期内资管计划下的信托贷款的保证人开某无对外担保情况,但实际上开某存在多笔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不够审慎,未尽充分了解产品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3 在卢某与甲财富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卢某主张甲财富管理公司向其销售私募基金时违反了适当性义务。经查,甲财富管理公司将涉案私募基金评定为中风险,销售过程中对卢某进行了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并将产品风险告知了卢某,卢某在回访中再次明确知晓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财富管理公司已履行适当性义务,遂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4 在潘某与甲资管公司等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中,涉及的资管产品系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的定期开放私募资管产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开放申赎期时,资管产品持仓的部分债券已发生对产品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变化情况,在估值无法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且投资者不能随时退出涉案资管产品的情况下,管理人未将资管产品所持部分债券不符合资管合同约定信用评级的信息告知潘某等开放期内新进入的投资者,故应对投资者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金融资管产品投资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5 在周某与甲资管公司等私募基金纠纷案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募集资金投资于乙合伙企业,由乙合伙企业对丙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甲资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审慎调查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变更原因,贸然将基金募集款划付至乙合伙企业,导致基金募集款被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挪用,未实际投向丙上市公司股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资管公司在投资阶段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结合其他销售、管理阶段的相应过错,综合认定由其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6 在谢某与甲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中,谢某通过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进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但并未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具体投资标的,甲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管理人并未向谢某披露后续投资情况、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也未能证明投资亏损是否实际产生以及是否为依约投资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亏损,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有限合伙企业未按约完成投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金融资管产品管理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7 在邓某与甲证券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甲证券公司明知资管计划投资标的的融资人乙股份公司及其保证人多次违约,而甲证券公司未及时披露并控制相关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其在维护资管合同项下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方面存在过错,虽然邓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系丙股份公司的违约行为,但甲证券公司的违规违约行为对邓某的损失亦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结合甲证券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甲证券公司赔偿邓某投资本金损失的30%。 典型案例8 在周某与甲资管公司、乙集团公司私募基金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然私募基金合同由周某和甲资管公司签订,但结合乙集团公司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涉案私募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情况、乙集团公司对甲资管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等相关事实,乙集团公司与甲资管公司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乙集团公司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实控人实际管理运作基金,因未尽忠诚勤勉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及其实控人因违反监管规则和信义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金融资管产品清算、退出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9 在王某与甲资管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资管计划项下投资者的损失确定原则上应以资管产品清算为前提,在投资者明知资管计划存在延期风险的情况下,资管计划延期导致清算结果尚未完成,但甲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已启动清算程序,对受托财产正在进行积极追偿且财产变现具有一定可预见性,不能直接认定投资者的损失已经确定,遂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10 在王某与甲证券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另,在周某与乙资管公司等私募基金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未控制任何基金资产且资产追回期限不可预见,造成清算无法进行,应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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