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出台《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此前,小布已为大家解读过《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戳蓝字可查看详情)。《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浙江将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随小布一起来看~ 到2025年,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通过公开招考(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 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定向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学历、专业、户籍等倾斜政策。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 编辑:缪歌妮 责编:李洲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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