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负有书面通知债权人参加清算的义务,仅发布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为清算组成员对本案债权人由此未获清偿的债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又通过公报案例,更加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在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某、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4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