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后,要不要对以前年度折旧进行调整呢?如果需要调整怎么处理?
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容易的,小编想着可以给咱们的学员来用一篇小文说明一下 。首先,咱们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要求,来看看具体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咱们税法的基本逻辑是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目的是防止企业制定的折旧年限过短,抵扣所得税过快,影响税源。所以,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制定,通常来说不会变化,同一企业对同一类别的资产的会计政策保持稳定。那对于文章开头咱们同学所提到的变更折旧年限的情况,又该如何考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022年7月1日,翅儿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假设净残值为0,原本预计折旧年限为10年,现已经折旧4年,剩余账面价值60万元。现在经过评估后变更折旧年限,剩余价值计划在4年折旧完毕。先来对照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所以呢,就需要按照会计估计变更,不调整以前折旧的计提金额。另外:依据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后,对于变更前的折旧不需要进行调整,只需要调整变更后折旧即可。那么咱们的财务小伙伴,又该如何确认它的后续折旧呢?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变更前的折旧不做调整,从变更开始按照新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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