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从武 赵福 李蓉/@法治日报 2022-10-21 16:11 2016年5月,小涵的父亲刘某与母亲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小涵随母亲生活,平时跟父亲来往较少,刘某也未支付过小涵的抚养费。今年7月,小涵被北京一所大学录取,学费和生活费使其犯了愁。母亲张某打零工收入微薄,加之身体不好需常年吃药,基本没什么积蓄。为了求学,小涵找到父亲刘某求助,刘某以收入低、家庭生活困难且小涵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小涵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最终,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小涵与父亲就求学期间抚养费达成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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