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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向他人借款或放贷的违纪违法情形

 随手一阅 2022-10-23 发布于浙江

笔者认为,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是近亲属、同学、长期交往等情谊关系的,出借人基于好意帮助,借款后不收利息或收少量利息,或该利息等于或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不构成违纪违法。

2.党员干部以本人或亲属名义作为出借人,给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等方式获得大额回报,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

3.党员干部作为借款人,无息或低息向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

4.党员干部从他人、银行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资金后转借给他人赚取利差的,构成违纪。

5.党员干部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本人或亲属名义作为出借人,用其自有合法财产向非管理服务对象放贷,收取超过15.4%(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的4倍)年利率的,构成违纪。

6.党员干部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用其自有合法财产向非管理服务对象放贷,放贷数额大、放贷次数多、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占用工作时间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构成违纪。

7.党员干部为他人借贷提供便利,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要求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担保的,构成违纪。

8.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以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长期“借用”不还,实质上是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权钱交易的,涉嫌受贿犯罪。

9.党员干部明知他人没有借款需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出借资金,没有本金被侵吞风险,为他人谋利的,涉嫌受贿犯罪,获得的利息应认定为受贿所得。

10.借款人有借款需求,但其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借款,或给予党员干部明显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党员干部为其谋利的,涉嫌受贿犯罪,获得的超出不特定借款人利率部分的利息应认定为受贿所得。

11.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向他人放贷,“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不论借款人是否有借款需求,均涉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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