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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知识产权李经理 2022-11-01 发布于山东

一、政策内容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574-2017)确定。


二、申报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研究。

(二)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 》为准,并随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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