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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系指不论债务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均应适...

 昵称51284690 2022-11-09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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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90号“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管辖规定是对受诉法院管辖恒定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普通管辖。该规定是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条关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论债务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均应适用该管辖原则,目的是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0条【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应理解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密云法院于20151211日受理了糕点公司对全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进而由此形成密云法院(2016)京0118民破3号案。20151211日后,有关全联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密云法院提起。全联公司于201712月提出本案所涉诉讼请求,路桥公司于20201023日提出本案所涉反诉请求,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北京高院均不应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管辖规定是对受诉法院管辖恒定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普通管辖。该规定是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条关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论债务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均应适用该管辖原则,目的是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协调破产案件和相关案件的审理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对于案情简单、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反响强烈、标的数额较大的衍生诉讼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审。

20151211,密云法院以(2015)密破预初字第2-2号受理了糕点公司对全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125日全联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北京一中院以(2018)京01民初12号受理。密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过程中,全联公司为抗辩糕点公司的破产申请,向密云法院提出其对路桥公司享有价值达约8亿元的巨额不动产物权的事由。2020119日,密云法院以(2016)京0118民破3号裁定,驳回糕点公司的破产申请,糕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相关的破产案件尚未有受理破产申请的终审裁定,全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受理并审理。且北京高院作为密云法院的上级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高院一审裁定认为全联公司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北京高院不应受理的裁判理由有违上述法律规定。且本案自北京一中院受理后,又移送北京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历时数年审理,诉讼时间拖延过长,不利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保护。北京高院裁定驳回全联公司的的起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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