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故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质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承担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 首先,确认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其次,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不能直接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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