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登记注册类型是“股份合伙企业”,又是一笔糊涂账(二) 所以,不是文书录入时出错,是划分出了问题。本文书涉及的某合作社纳税人,是被划分到了“私营合伙企业”。 可问题是,税务登记的“私营合伙企业”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另外,细心的读者还发现了上份文书中“罚款内容”与“罚款金额”,在计量“单位”出现了疏漏,所以处罚金额不详。 本文书中,同样也存在,处罚金额到底是2000元?还是2000万元?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市某县王某财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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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120225MA05J4HE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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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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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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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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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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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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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某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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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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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蓟税上 罚 〔2019〕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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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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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该纳税人是私营合伙企业,逾期申报的税种增值税(其他行业(11%))2017年9月、10月未按期进行申报,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纳税人2017年11月被认定为非正常,目前纳税人状态未非正常,纳税人于2019年7月18日要求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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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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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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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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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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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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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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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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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1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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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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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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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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