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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做客直播间,解读危险驾驶犯罪

 lcxlzw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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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线》第二季开播了!这是一档检察官普法栏目,由延安市融媒体中心FM107.7和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作,这季为期一年的24期节目希望给听众朋友们带来更多有用的法律知识。今天的嘉宾是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巩娜,FM107.7主持人杨萌萌担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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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访谈主题

聚焦危险驾驶犯罪

分享内容:危险驾驶犯罪的内容、特点、危害,该罪的典型案例等。

【杨】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邀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巩娜,请她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巩】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巩娜,非常有幸再次参加《检察院线》第二季。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理念,以法治的眼光解读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希望通过我们近三年办理的典型案件给大家以案释法、答疑解惑。

【杨】我记得在做检察院线第3期节目时,听说第二检察部也叫重罪检察部,应该办理的是重罪案件,为什么还有危险驾驶这类轻型犯罪呢?

【巩】宝塔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办理的案件是按照《刑法》的案件类型划分的,危险驾驶的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的一个罪名。今天和大家之所以分享这个罪名,是因为目前危险驾驶罪持续高发多发,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持续走高。

【杨】哦,那延安市的机动车辆的情况以及驾驶人员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巩】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我简单做了个调查,截止2020年7月份,延安市机动车已达到 43万多辆,其中汽车39万多辆、摩托车2万多辆,驾驶人员已经达到了63万多人。

【杨】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不断增多。

【巩】是的。我们以酒后(醉驾)驾驶机动车为例,看一下我们宝塔区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会发现一个特点:那就是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不难看出众多的酒后驾驶已经不再是“隐秘的角落”,也不是酒驾而已,而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是非常可怕的侥幸心理,危险驾驶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这一罪名被放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

【杨】那么危险驾驶罪是在什么时候入刑的呢?

【巩】是这样的,全国发生了一些恶性事故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江苏南京张明宝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均系酒后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与此同时,国内一些大城市不断出现飙车现象,将汽车作为竞技、娱乐赌博的工具,在道路上互相追逐,高速行驶。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5月1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

危险驾驶罪的特点及危害

【杨】危险驾驶犯罪有什么特点,危害性又是什么呢?

【巩】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的危害对象,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杨】危险驾驶犯罪有哪些案例,给听众朋友们讲讲吧。

【巩】我们来看看发生在全国的“重磅”性案例及危害性。

2009年6月30日晚,张明宝在江苏省南京市酒后驾驶汽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汽车,造成5人死亡(其中一名系孕妇)、2人轻伤、2人轻微伤。经鉴定,张明宝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1毫克/100毫升,最后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这类犯罪后果真的很严重,那么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呢?

【巩】从相关行政法规定的“道路”来看,道路的范围有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这类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直至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安全交通法》修改了《条例》规定的“道路”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杨】那我们平时居住的小区里的路段以及村道属于“道路”吗?

【巩】在实践中,小区的管理模式分为开放式、封闭式、半开放半封闭式三种。开放式小区完全面向社会公众,车辆不登记即可自由进出,故该小区的路段和停车场属于道路。封闭式小区只允许业主车辆进出,故该小区的路段和停车场不属于道路。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缴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出、停放的,这样的小区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以该方式管理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亦属于道路。再就是村道,虽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其是修建在建制村之间以及与乡镇之间承担公共交通运输功能的路段,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性质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广场、公用停车场之外的其他“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乡村村道也属于道路。

【杨】你这么一解释我想听众朋友和我一样,明白了在我们居住的小区究竟是不是刑法中的道路了。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平时喝酒后开车,怎么样区分饮酒和醉酒呢?

【巩】《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时的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根据“两高一部”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行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

【杨】哦,看来只要是喝酒了就一定不能开车。

【巩】是的是的,我们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说到这,举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2020年2月2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峰醉酒后驾驶汽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刘某文驾驶的汽车由南向北进小区时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5mg/100ml。经延安市交通事故认定:李某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文无责任。

这个案例想告诉大家的是,被告人李某峰醉酒后虽然发生了交通肇事,但因在疫情期间,就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他并没有引以为戒、痛改前非,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峰酒后又驾驶机动车且属无证驾驶,被当场查获属从重情节。经鉴定:李某峰血液中乙醇含量92.88mg/100ml。最终法院对他做出了有罪判决。

【杨】那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话,《刑法》规定如何处罚呢?

【巩】我国对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即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1-6月,并处罚金。

【杨】比如你刚举得这几个案例,处罚会有所不同吗?

【巩】是不同的,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就是我要提到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杨】既然危险驾驶罪有从重的情形,那有没有从轻的情形呢?

【巩】根据一些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

(一)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

(二)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

(三)醉驾摩托车的;

(四)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

(五)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

(六)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杨】平时我们在生活中,如果喝了酒刚上车或者在车上休息的时候,那算不算酒后驾驶呢?

【巩】主持人这个问题问的好,我想这也是许多人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一般将驾驶的行为形象地概括为四步骤:上车、打火、轮子动,位移。只有在这四个步骤一气完成即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只是在车上休息的话是不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杨】哦,简单明了。我看到这个危险驾驶不仅仅是喝酒后开车的行为,还有其他哪些行为也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危险驾驶罪的不同类型

【巩】我们再通过两个案例一起去解读“不一样”的危险驾驶;

(一)2017年10月2日16时10分,被告人李某锋驾驶东风牌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村公路处时,因涉嫌驾驶公路客运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被民警当场查扣,现场对实载人数进行清点,结果为核载19人,实载37人,属驾驶公路客运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这个案例就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

(二)2019年7月3日20时30分,被告人曹某敏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情形下,驾驶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格厢式货车装载大小不一的液化石油气罐8个(液化石油气214公斤),由延安市安塞区出发,行至延安市新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示:液化石油气的序号为1075,属易燃气体。

这个案列就是危险驾驶罪另外一种情形,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杨】在老百姓的认知里,或许以为只有喝酒不能开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殊不知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明白以上这几种情形也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巩】是的,通过危险驾驶罪的办理,发现了另外一类犯罪,就是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使用变造驾驶证的法律后果

【杨】有没有案例呢?

【巩】有的,比如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马某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当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2017年10月份,马某东在延安市宝塔区玉龙华庭乘坐电梯时捡到张某虎机动车驾驶证,马某东自行将张某虎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后,在宝塔区长青路丝绸厂附近的广告公司进行了机动车驾驶证塑封,放置在随身携带的卡包里。后马某东在驾驶证吊销期间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被民警当场查获。这一类案件就是一些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驾驶证被吊销,心存侥幸还想再开车,就通过一些不法手段,伪造一个驾驶证,殊不知这又触犯了另外一个罪名,结果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杨】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不知道还有这么多的因危险驾驶罪而引发的犯罪,真的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巩】也许大家会觉得我只是酒后开车,又不是犯了什么大罪,其实酒后驾驶付出的代价是特别大的。

【杨】你能不能从几个方面给大家讲一下如果一人喝酒后开车,他要付出什么代价呢?

算一算危险驾驶的成本有多大

【巩】好的,我们一起算算酒后驾车的法律“成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1000-2000元罚款 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 1000-2000元罚款 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 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 5000元罚款 吊销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 吊销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杨】酒后驾驶付出的代价竟然这么沉重,影响到的不仅仅是自己,还要连累家人、子女,太可怕了。现代生活交通发达,如果喝了酒开车一定要找代驾或打车,千万别以身犯险。

【巩】是的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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