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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遇纠纷争议,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投诉起诉权

 顺益兴四合院bj 2022-11-14

当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一些经营者限制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权利;甚至单方面约定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11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管辖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曝光部分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不公平问题。

当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时,原本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争议各方也应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但实际上,一些经营者却要求,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且仲裁终局,限制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权利。

对此,中消协提出,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消费者对仲裁机构的非司法性质、仲裁规则程序和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等并不了解,并且由于消费纠纷大部分涉案金额较小,因此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相比明显偏高,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因此,在消费领域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排除司法管辖权,涉嫌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情形。

另外,有经营者单方面约定,当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或是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被告所在地/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中消协提出,经营者单方直接规定出现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为对经营者有利的经营者或被告所在地法院,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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